在經歷了501天的牢獄生活之后,案子被撤銷了,周波終于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門。刺眼的陽光照得他睜不開眼睛,差點跌倒在地。
周波,原遼寧寶華倫風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華倫公司”)董事長。2008年,他和一家風力發電公司簽訂了一份風力發電機組買賣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經濟糾紛。然而,奈曼旗公安局的介入,使經濟糾紛“搖身一變”,成了刑事犯罪。
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在此背景下,考察周波案從發生到撤銷的整個過程,無疑有重要的意義。
買賣合同引發紛爭
寶華倫公司是遼寧營口市西市區政府于2005年引進的風力發電機制造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遼寧省政府的官方網站2006年的信息顯示,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國家“863”計劃的主課題――兆瓦級變速恒頻風電機組的研制和生產在這里進行。
2008年10月,經人介紹,周波認識了秦天風電(奈曼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天風電公司”)監事白源以及法定代表人徐虎林。其時,秦天風電公司打算在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奈曼旗修建一個風電場,正在四處考察商家購買風力發電機。
經過多次考察和協商,周波和徐虎林、白源三人終于坐到了談判桌前。
2008年10月22日,寶華倫公司與秦天風電公司在北京豐臺區簽訂了《秦天風電奈曼旗圖布日格風電場一期工程(49.4MW)風電項目――風力發電機組及服務采購合同》(以下簡稱“《風電采購合同》”)。
雙方約定,秦天風電公司向寶華倫公司購買38臺1.3MW的風力發電機組,總標的額為2.5688億元。秦天風電公司取得銀行保函或其認可的擔保文件之日起合同生效。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風電采購合同》還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秦天風電公司向寶華倫公司支付預付款1500萬元。寶華倫公司向秦天風電公司提供銀行保函或其認可的擔保文件,并開具合同價款30%的發票。北京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漢業公司”)為秦天風電公司提供了擔保。
合同簽訂后,寶華倫公司遂與相關零部件供應商簽訂了采購合同,開始履行合同的準備工作。然而,秦天風電公司在支付了1000萬元預付款后,便停止支付剩余預付款。
在多次督促無效的情況下,寶華倫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專門致函秦天風電公司,稱:按照《風電采購合同》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1500萬元預付款。現合同生效的時間已經超過3個月,你公司仍有500萬元預付款未支付。而我公司已經執行合同,你方不履行合同給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致使我公司設備閑置,配件和原材料積壓,資金鏈斷裂,并對下家造成違約,十分被動。請你方在收到告知函后3日內向我公司支付剩余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