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派出機構是否保留、人員如何安置也是此次機構改革的關鍵問題之一。2010年中編辦增加電監會派出機構事業編制,人員編制在500人左右。
一位電力監管系統人士分析,電監會與能源局合并后,我國采用政監合一的能源監管模式。如果新的國家能源局以行政管理職能為主,則派出機構繼續存在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政監并重,加強能源監管,則派出機構有存在必要,而且需要加強,并擴展監管職能至煤炭、油氣等領域。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能源局與電監會職責整合,目的是統籌推進能源發展和改革,加強能源監督管理。由此,要求能源局重組后將監管職能將擴展到更多領域的呼聲甚高。
“目前‘三桶油’資源配置、普遍服務等問題,煤炭市場化等問題都沒有部門監管,有必要在沒有成立能源局的省份設立地方監管機構。”上述電力系統人士認為,“最重要的是,在行政管理和監管上與地方合理劃分,使地方能源監管機構能獨立運作。”
在過去十年的電力監管進程中,國家成立了較為系統的監管機構,但獨立監管仍不可行。原因是目前國內不具備獨立監管所需的市場條件、法制條件、行政管理方式。從政監分離到政監合一,電力監管派出機構夾在改革中間。
“個人認為,區域能源管理機構肯定會存在,人員編制主要取決于職責定位。政監合一是一個過渡模式,待條件成熟后,應考慮成立能源監管委員會或能源監管總局。參照國家鐵路局方案,鐵路局在全國設立了沈陽、上海、廣州、成都、武漢、西安、蘭州7個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一位地方電監會官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