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上述雙反調查的反補貼初步裁定結果,初裁認為中國應用級風塔對美國相關產業構成實質損害威脅,認定強制應訴企業天順風能(蘇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初裁稅率為26%,重山風力設備有限公司的稅率為13.74%,其他中國企業為19.87%。
影響:
在美國商務部公布的調查期,即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內,泰勝風能向美國出口的應用級風塔產品銷售收入為0。2012年1月1日起至今,公司累計向美國出口的應用級風塔產品的銷售收入為461萬美元,所涉項目均已在初裁結果發布之前執行完畢,此次初裁結果對已執行完畢的項目不存在任何影響。
不過,上述裁決對泰勝風能未來在美國市場的出口訂單的承接會有一定不利影響。但公司下屬泰勝加拿大塔架有限公司建設進展順利,預計于2012年年底建成并試生產,未來通過其向美出口“應用級風塔”不涉及雙反問題。因此,公司認為對未來業績不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