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開發企業將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有利于風電場集約化管理,但細則缺失恐增加風電企業負擔
2月底,本報記者從甘肅省農牧廳獲悉,甘肅將從今年開始對其范圍內的風電企業開征草原植被恢復費,酒泉市風電建設企業全部納入征收范圍。
甘肅省農牧廳表示,考慮到風電企業一次性基礎設施投資較大,草原植被恢復費對風電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具體征收標準按占用草原總面積每畝300元(正常標準2000-3000元/畝)收取,酒泉市2010—2015年風電建設所占草原面積預計在39萬畝左右,征收草原植被恢復費在11億元左右。折合每個5萬千瓦的風電場將增加900萬元的成本。記者了解到,在未出臺該項政策時,甘肅省2008年以來只收繳了相關費用約3000多萬元。
各省陸續推出征收辦法
據悉,從去年底至今年初,我國各省(區)陸續出臺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辦法,如風電大戶內蒙古自治區在今年2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工程建設”等項目從今年起須繳納這項費用,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為: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每畝2500元,其他草原每畝1500元。山西省物價局于2011年12月26日發布《關于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工程建設類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根據不同草原類型從3350元至3825元。吉林省的收費標準為:草地類自然保護區每平方米收取5元,其他天然草場每平方米收取3元,人工草地及改良草場每平方米收取6元。除上述省區外,涉及風電建設的省份均已出臺了相關標準。
各省制定草原植被恢復費的依據是,2010年5月31日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