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風電場及其機組的保護應與接入的電網相協調,不得與以下電壓適應性要求相沖突:
1) 風電場并網點電壓在0.9~1.1倍額定電壓(含邊界值)范圍內時,場內并網機組應能正常連續運行。
2) 風電場并網點電壓跌至0.2倍額定電壓時,場內并網機組應能不脫網連續運行625ms;跌落后2s內恢復到0.9倍額定電壓,場內并網機組應能不脫網連續運行。
3.2. 風電場及其機組的保護應與接入的電網相協調,不得與以下頻率適應性要求相沖突:
1) 電力系統頻率在49.5Hz~50.2Hz(含邊界值)范圍內時,場內并網機組應能正常連續運行。
2) 電力系統頻率在48Hz~49.5Hz(含48Hz)范圍內時,場內并網機組應能不脫網連續運行30min。
3.3. 風電場和風電機組的保護應與接入系統相協調,不得與電能質量適應性要求相沖突,即風電場并網點的電壓波動和閃變、諧波、三相電壓不平衡滿足電能質量國家標準要求時,場內機組正常連續運行。
4. 強化風電場無功管理,提高風電場電壓控制能力
4.1. 并網風電機組的無功功率和風電場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入容量,應在各種發電運行工況下都能按照分層分區基本平衡的原則在線動態調整,并具有靈活的調整能力和足夠的事故備用。
1) 風電場應優化調整機組無功功率、場內無功補償和各級升壓變變比,使機端電壓在并網點電壓正常變化時也處于正常范圍內。
2) 風電機組應具備一定的過電壓能力(風電場并網點電壓為1.3倍額定電壓),應能與場內無功動態調整的響應速度相匹配,實現高電壓情況下的不脫網連續運行。
3) 系統發生故障、并網點電壓出現跌落時,風電場應動態調整機組無功功率和場內無功補償,使并網點電壓和機端電壓快速恢復到正常范圍內。
4) 風電場低電壓穿越成功后,在系統故障清除、并網點電壓升高的過程中,風電場應通過動態調整機組無功功率和場內無功補償容量,使并網點電壓和機端電壓快速恢復到正常范圍內。風電機組的過電壓運行能力應與無功動態調整的響應速度相匹配,應不在調節過程中因高電壓脫網。
4.2. 發電企業在提交電網調度部門審查的風電場接入設計方案中,應包括對風電場無功補償裝置功能作用、配置規模、接入方案、控制策略的專題研究。其中動態無功補償容量的配置,應綜合考慮風電場及接入系統穩態、暫態、動態下的各種運行工況。
4.3. 風電場應向電網調度部門提交場內無功補償裝置的出廠及現場試驗報告,試驗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內容應至少包括機組啟停、有功功率波動變化、系統發生近遠端故障等典型工況下無功補償裝置的響應特性。
4.4. 風電場并網運行時,應確保場內無功補償裝置的動態部分投自動調整功能、且動態補償響應時間不大于30ms,并確保場內無功補償裝置的電容器支路和電抗器支路在緊急情況下可快速正確投切。
5. 強化風電場安全管理,提高風電場運行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