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已經實施多年,其基本含意是,在國家電力建設中,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必須達到一定比例。同時還規定,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以在各地區(各電網)間進行交易。
據知情人士透露,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在起草過程中,曾考慮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并制定為第16條,但是在與利益相關者討論過程中,反對聲比較多。“當時為了法律能順利通過,最后將配額制去掉了。”知情人士說,由于推行的實際困難,當時反對呼聲最高的就是電力企業和電網公司。
時隔3年,“現在看,《可再生能源法》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法律,可實施性不強,所以需要正式配發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條例。”曾參與該《建議稿》起草的人士向記者透露,“我們要把輸送和生產可再生能源電力,變成電網公司和電力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據記者了解,這一《建議稿》將由發改委組織五大電力集團以及電網公司參與討論,并最終決定究竟是由電力公司還是電網公司實行配額。
“4%?這是不可能的。”大唐電力規劃部門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這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該人士表示,即使大唐能擴大風電裝機容量,電網公司也沒有能力輸送這些可再生能源發電。
面臨這種困境的不僅僅是大唐一家,據業界人士透露,目前國內的幾大電力集團的風電場情況都類似。
“天天都要和電網公司打交道,和他們協調電力輸送的問題。” 前述大唐規劃部門人士抱怨。
其實的情況是,由于上不了網,國內風電資源豐富的甘肅和內蒙古東部的大量風電場只能處于停產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