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于2025年2月9日聯合發布了《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以下簡稱“136號文”),標志著我國新能源電力市場化改革邁出了關鍵一步。
中國能建西南院長期致力于電力市場、綠證綠電市場和碳市場等方面的相關研究,在該領域開展多項課題,并獲得多個知識產權成果和相關獎項。本次主要從以下方面對136號文進行解讀。
01、新能源全面參與市場競價,保障性收購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優勝劣汰,加速行業洗牌與升級
新能源成本顯著下降和裝機規模不斷擴大,為其進入電力市場奠定了基礎。136號文提出,新能源項目(風電、太陽能發電)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新能源將在全國范圍面臨著市場化生產運營挑戰,其市場化交易將成為一門需要精細規劃與專業運作的“技術活”,項目前期的市場經濟性評估和運營期的市場交易策略將極為關鍵。

2015-2025年風光平準化度電成本變化

2020-2024年新能源裝機規模變化
02、建立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通過價差結算方式,實現市場平穩過渡
以2025年6月1日為時間節點,在此之前投運的新能源項目劃分為存量項目,在此之后的劃分為增量項目。
存量項目機制電價,按新能源現行價格政策執行,機制電量取代保障性電量,其規模比例逐年遞減。
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由各地每年組織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項目自愿參與競價形成,不得高于最高限價。
機制電價可對沖市場交易電價不確定性風險,差價結算費=(機制電價-市場交易均價)×機制電量。市場交易均價低于機制電價時,將對新能源發電企業進行差價補償;市場交易均價高于機制電價時,新能源發電企業需將差額部分進行返還,差價結算由電網企業按規定執行,結算費用納入當地系統運行費用。
03、新能源機制電量部分收入相對穩定,非機制電量部分面臨市場化競爭壓力
新能源收入可按如下公式計算。公式中,其他費用主要指兩個細則及輔助服務費用等,在后期解讀中詳細介紹;市場化電量=非機制電量+機制電量。

新能源收入結構示意圖
從收入結構上看,新能源機制電量部分可作為保底收入,非機制電量部分的市場化收入不確定性強,需要通過市場化交易策略進行提高。
此外,市場交易限價將進一步放開。但從部分已開展新能源市場化交易的地區來看,新能源從市場中獲得較高電價的難度較大;在其大發期間,市場交易價格可能會相對較低,甚至可能出現負電價。
綠色電力交易方面,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不重復獲得綠證收益。新能源企業可在機制電量和綠證交易兩者之間進行抉擇。若綠證價格較低,可考慮按上限選擇機制電量比例;反之,可降低機制電量比例。
04、相關建議
(1)新能源全面入市之后,傳統利用小時數將難以作為經濟性測算評估的直接依據,建議新能源發電企業在項目投資前開展電力市場下的經濟效益分析,提前評估市場化風險,并提出相應的應對策略。
(2)在新能源全面入市背景下,將會面臨中長期、日前和實時等多時間尺度的市場交易。新能源發電企業需要提升多時間尺度新能源出力預測能力,同時合理安排中長期和現貨市場交易比例,降低市場電價不確定風險和偏差考核壓力。
(3)建議新能源發電企業統籌考慮市場化交易業務需求,研究相應的電力市場輔助競價模型,提升市場競價水平,具備適應新能源波動特性的高頻交易能力。
后續,西南院將繼續分享136號文對新能源、儲能和火電等方面的影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