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工業為典型的能源及資源消耗型產業,根據相關政策及標準,結合鋼鐵行業現狀,設定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指標。
為便于操作和更加科學,這次規范條件沒有采用噸鋼綜合能耗這一指標為標準,而是采用了主要生產工序能源消耗,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2007)作為依據,為直觀起見,我們將主要指標直接編入了規范文件。但是實際情況中目前全國轉爐工序能耗達標率不足10%,因此在實際規范中,這個指標可適度放寬。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選取噸鋼新水消耗、冶金渣利用率等綜合性的主要指標,根據《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相關規定,參考2008年行業平均水平確定。具體情況見下表。
指標
|
2008年重點統計鋼鐵企業平均
|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
|
《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
限值
|
噸鋼耗新水
|
5.36噸
|
長流程≤6噸
短流程≤3噸
全行業:8噸(2010年),6噸(2020年)
|
重點大中型企業≤5噸(2011年)
|
≤5噸
|
高爐渣綜合利用率
|
98.90%
|
——
|
冶金渣,近100%
|
≥97%
|
轉爐渣綜合利用率
|
93.78%
|
——
|
≥60%
|
電爐渣綜合利用率
|
——
|
——
|
≥50%
|
經過研究認為,由于高爐渣、轉爐渣和電爐渣的成分、利用技術和利用水平不同,將冶金爐渣綜合利用率分解為以上三個利用率較為科學,目前全國重點鋼鐵企業高爐渣利用率平均已達98%以上,有的幾乎達到100%;統計轉爐渣利用率平均已達93%以上,但調查認為數據存在較大水分,由于轉爐渣含有活性鈣,存在處理難度大、時間長、費用高等問題,實際利用率不足60%;調查電爐渣實際利用率50%左右。綜合考慮以上因素,《規范條件》將冶金渣綜合利用率分別確定為:高爐渣利用率≥97%,轉爐渣利用率≥60%,電爐渣利用率≥50%。
十、為什么要求“企業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企業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以高效節能產品、實用節能技術及最佳管理為基礎,能夠以較小能源管理成本實現企業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因此要求現有鋼鐵企業必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置能源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制定具體能源管理制度,同時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使企業管理節能目標真正落到實處。
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能夠提高企業能源管理信息化及能源綜合利用水平,因此要求有資金和技術條件的企業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十一、工藝與裝備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工藝與裝備條件的確定主要從冶煉環節著手,對高爐、轉爐、電爐的容積或公稱容量進行了規定,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規定,同時參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規定高爐400立方米及以下、轉爐和電爐30噸及以下為2011年的淘汰標準,考慮距2011年底僅1年多的時間,為此《規范條件》將最低值設定為高爐400立方米以上、轉爐和電爐30噸以上。對于2005年7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頒布實施后建設改造的裝備,規定必須滿足《鋼鐵產業發展政策》規定的裝備準入要求,即高爐有效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上,轉爐公稱容量120噸及以上,電爐公稱容量70噸及以上。
除容積或公稱容量參數外,結合技術發展情況和能源環保的要求,對焦爐、燒結機、高爐、轉爐的配置也作出了規定:要求現有高爐須配套煤粉噴吹和余壓發電裝置,焦爐、高爐、轉爐須配套煤氣回收裝置;有條件的企業焦爐須采用煤調濕并配套干熄焦裝置,燒結機須配套煙氣余熱回收及脫硫裝置,軋鋼采用蓄熱式加熱爐。
對落后的工藝裝備明確須徹底淘汰。
十二、生產規模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鋼鐵生產屬于連續化規模化生產體系,隨著技術水平的提高,裝備逐年向大型化發展,按照規范條件確定的冶煉設備水平,可比較科學地確定企業規模水平。同時為促進兼并重組,提高集中度,合并后的企業可視為一個企業核定規模。按照以上考慮,我們確定了企業規模條件。并且明確,按2009年企業實際粗鋼產量核定現有企業的生產規模。按實際已發生年度而非2010年及以后等未發生年度的粗鋼產量為標準,以防止企業為達到條件而單純追求規模的擴張,進而加劇鋼鐵產能的無序增長。
綜合考慮滿足經濟發展的鋼材需要和現有鋼鐵企業的裝備和產能情況,規模條件普鋼企業定為100萬噸。由于特鋼生產具有多品種、小批量、高合金鋼比等特點,結合國內特鋼企業現狀,以粗鋼規模30萬噸及以上作為特鋼企業規模條件,同時以合金鋼比大于60%對特鋼企業進行界定,對合金鋼比100%的高速鋼、工模具鋼等專業化特鋼企業不設定規模條件。
十三、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為體現以人為本,真正實現企業與社會之間和諧發展,考慮規范條件的全面性,《規范條件》對鋼鐵企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依據是《安全生產法》、《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標準,以及企業必須承擔的依法納稅、給與職工應得報酬和福利等社會責任。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生命財產,是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生產運行的基本條件,樹立安全衛生觀念,搞好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企業社會責任不僅關系到社會和諧、安定大局,同時也是企業文化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強調企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十四、進行實質性聯合重組的企業是否優先考慮納入規范管理?
《規范條件》提出規范管理要與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結合,逐步減少鋼鐵企業數量,降低落后產能比例,改進和完善行業管理。因些,對已完成實質性重組、淘汰落后工作完成較好的企業,在符合規范條件的基礎上優先納入規范管理。
十五、納入規范管理的企業都包括哪些?
《規范條件》對于目前我國所有鋼鐵企業(目前特指鋼鐵聯合企業和冶煉企業),不論級別、大小、所有制性質、資產類別均納入管理范圍,真正做到行業規范管理。
十六、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將受到哪些限制?
根據《規范條件》,對于暫時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不搞“一刀切”,允許其按照條件的要求進行整改,引導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節能降耗、減排治污,加快淘汰落后等方面工作。
對于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包括整改后符合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審查并分批公布名單,對于最終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各部門和相關單位將在建筑鋼材生產許可證發放、信貸支持、鐵礦石使用及核準或備案項目、礦山資源和土地配置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
十七、如何理解“不具備規范條件的企業需按照規范條件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產”?
對于暫時不具備《規范條件》的企業,允許其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進行整改,引導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節能減排,加快淘汰落后等方面工作。
對于整改后符合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審查并分批公布名單;對于最終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產。
十八、不符合生產規模要求的企業是否可通過擴大生產規模達標?如不可以將如何進行整改?
《規范條件》明確按2009年企業實際粗鋼產量核定現有企業的生產規模。對于生產規模達不到條件的企業,不能再通過新建或改擴建項目擴大產能達到規模條件,鼓勵企業通過與管理、資金、技術、資源等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大型企業進行聯合重組達到條件。
十九、企業如何申請?如何組織審查和公告?
企業首先編制《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規范申請報告》(詳見《規范條件》附件),地方企業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各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按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和自查,提出審查意見后與申請材料一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同時,企業需根據《規范條件》的環保要求規定,準備相關材料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部門,各地區環境保護部門對現有鋼鐵企業環保要求符合情況的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與相關材料報環境保護部確認。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材料組織審查并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二十、為什么要對已公示的企業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社會監督能夠使企業切實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加強自身管理,提高企業整體水平;對于不能執行《規范條件》的企業,社會監督能夠起到警示作用。動態管理主要針對經過公示符合《規范條件》的鋼鐵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將撤銷其資格。因此通過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能夠保障《規范條件》執行的公正、公平,增加執行過程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