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里程協合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與江蘇新譽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風機質量糾紛案二審宣判:里程公司、新譽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并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一審判決,案涉33臺風力發電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止因故障原因導致的少發電量損失款項應為14,153,181.71元(23201937.23千瓦時*0.61元/千瓦時)。合計其他損失,新譽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里程公司損失45,044,014.71元(30,890,833.00元+14,153,181.71元)。具體情況如下:
(2022)最高法民終74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吉林里程協合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鎮賚縣建平鄉區金山卜村段1號。
法定代表人:薛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朋飛,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華,北京市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江蘇新譽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武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鳳林南路199-1號。
法定代表人:戚茂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曉勇,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秀娟,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吉林里程協合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里程公司)與上訴人江蘇新譽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譽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里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朋飛、劉華,上訴人新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曉勇、王秀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里程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2018)吉民初33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新譽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設備質保期以及以質保期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明顯錯誤。案涉合同、技術規范書以及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等明確約定和規定了風機設備主要部件設計壽命20年,在20年壽命期間內不必更換,新譽公司應當承擔問題產品的質量責任,不受質保期限制。案涉合同約定在全部風機預驗收后才進入質保期,本案雙方自始未簽署過最終驗收證明,說明案涉風機不滿足質保要求,一審判決忽略里程公司在案涉風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后提出的質量異議、起訴維權、新譽公司根據里程公司的質量異議曾進行階段性維修以及單方擅自撤離現場惡意拒絕履行維修等義務的事實,機械套用質保期,明顯錯誤;案涉風機質量問題屬于新譽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新譽公司應當承擔問題產品的質量責任,不受質保期限制。(二)一審判決以質保期為節點,對2013年4月15日之后風力發電機組存在的維修更換費用及因風機質量問題發生的發電量損失不予支持錯誤,且與一審判決關于風力發電機組的葉片更換安裝費用不受質保期限制的認定存在矛盾。(三)一審判決無視風機部件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僅讓生產廠家就齒輪箱、發電機等風機主要部件承擔2年左右的質量保證責任,將造成行業秩序混亂,影響電力及新能源行業的健康發展。
新譽公司辯稱,(一)里程公司“將設計壽命與質保期混淆、認為質量責任不受質保期限制”的觀點錯誤,不應支持。關于標的物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規定了清晰的檢驗期間,在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之下,檢驗期間為質保期。在本案合同中兩份合同明確約定了質量保證期為預驗收合格后30個月/24個月。從法律規定到司法實踐,未見將設計壽命作為檢驗期間的規定或先例。因此,里程公司反復提起新譽公司應在整個設計壽命內承擔質量保證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具有合理性。事實上,新譽公司已經在質保期內交付了設備,預驗收已經通過、質保期已起算且已屆滿,而里程公司并未在質保期內提出異議,因此,應當認定新譽公司交付的設備符合合同約定、也滿足各項技術標準的要求,在質保期內不存在質量問題。(二)涉案設備的質保期已經起算并屆滿,江蘇法院買賣合同系列案件生效判決均認定付款條件已經成就,這一認定的前提條件是確認各方簽署了預驗收合格文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再審裁定書中再次詳細論述了通過預驗收合格的理由。預驗收合格,則涉及質保期的起止時間,新譽公司在民事上訴狀中已有陳述。(三)里程公司所主張的“曾經提出過質量異議”不能成立,其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存在明顯漏洞。如里程公司證據2.3中的第一份異議文件,從該文件可以清晰看出,其落款蓋章部分與正文部分存在明顯區別,有明顯的人工合成痕跡。基于里程公司的該類證據,當然不應認定其提出過合法有效的質量異議,進而其所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也沒有適用的前提條件。(四)在當前經濟態勢下,國家反復強調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平等保護,基于本案實際狀況,里程公司惡意拖欠新譽公司合同價款約五千萬元長達近十年之久,利用地方主場優勢,在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完成司法鑒定。綜上,請求駁回里程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
新譽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2018)吉民初33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里程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里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案涉發電機組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無質量問題,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司法鑒定中心(北京)出具的《風力發電機組故障原因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根本性錯誤,其依據的部分鑒定材料僅提供給鑒定機構,但未作為證據提交未經質證,一審判決使用未經質證文件作出的司法鑒定,違反法律規定。賈軍郵件真實性不應認定,新譽公司在聘及曾經聘用的員工名單中未發現姓名為賈軍的員工,該郵件分析了葉片三個原因,未自認新譽公司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不能證明案涉機組葉片存在質量問題。北京天源科創風電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永濟和諧電機修造有限公司均不是中立第三方,不是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其出具的檢查報告未明確說明新譽公司的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不能作為認定案涉機組其他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據。(二)案涉33臺發電機組質保期起止時間認定錯誤,在質保期內及本案訴訟產生之前,里程公司從未提出過質量問題。根據合同約定,預驗收是質保期的起點,標準是經過250小時試運行。根據新譽公司提交的說明函、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已生效的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4民終3829號民事判決書,案涉發電機組的最后預驗收時間為2009年2月7日。一審判決認定從2011年1月1日起算錯誤。質保期經過后,里程公司主張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不應支持。(三)案涉發電機組質量問題不能成立,其更換維修損失不應由新譽公司承擔。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系里程公司單方委托形成,僅進行了數字核算,未提供任何專業判斷,不具有客觀性,不能作為損失賠償的依據。(四)案涉設備不存在質量問題,且質保期已于2011年5月22日屆滿,故發電量損失不應由新譽公司承擔。上海砝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中多項資料來源不具有真實性和有效性,不應作為鑒定依據,該《鑒定意見書》統計數據存在大量明顯錯誤,內容不具有合理性和關聯性,對本案沒有參考價值。
里程公司辯稱,(一)本案司法鑒定意見以及里程公司提供的公證書、現場照片、新譽公司分析報告、第三方機構檢查報告等大量證據,證明新譽公司提供的風電機組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不符合質量標準。新譽公司主張其風機符合合同約定、無質量問題,未提出任何有效證據。1.新譽公司經法院通知未到庭參加選定鑒定機構以及質證鑒定材料程序,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根據新譽公司的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了質詢,對于新譽公司所稱鑒定技術、鑒定方法、鑒定標準等問題,鑒定人出庭時做了答復。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結論明確,法院可依法采信。2.新譽公司出具的《吉林里程協合鎮賚風場葉片折斷事故分析報告》(以下簡稱《事故分析報告》)系新譽公司委派專業人員現場考察其產品質量問題出現的實際狀況后自行出具,承認葉片斷裂原因為“葉片制造過程中質量控制不夠嚴密造成部分葉片存在缺陷,以致葉片強度性能減損導致葉片較早發生疲勞破壞”。根據賈軍使用的單位郵箱、名片、社保記錄以及賈軍代表新譽公司簽署會議紀要的事實,均證實賈軍為新譽公司代表的身份。3.里程公司提供的葉片折斷現場《公證書》、現場故障情況照片及第三方出具的檢查報告,也能證明新譽公司所提供風機存在嚴重質量缺陷,與司法鑒定意見書和新譽公司的《事故分析報告》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二)案涉采購合同、技術規范書及相關國家標準均規定風機及其部件設計壽命20年,在設計壽命期間不必更換,庭審中鑒定人結合專業知識和行業規范,已經說明風輪即包括風機葉片。依照采購合同第9.15條、第10.1條約定及合同法規定及查明事實,相關質量缺陷屬于新譽公司在生產制造環節控制不夠嚴密造成,按照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屬于新譽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其無權援引質保期約定免除責任,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質量問題責任。(三)案涉風機出現質量問題后,里程公司多次向新譽公司發函,新譽公司亦安排人員檢查,并做了書面回復。按照合同法規定,在里程公司已經提出質量異議的情況下,新譽公司主張以質保期已過為由免于承擔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四)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系認定合同尾款問題,與本案質量缺陷無直接關系。按照雙方采購合同約定,預驗收證明不能免除新譽公司就設備潛在缺陷應承擔的維修更換義務,故該判決書不能證明設備已過質保期的問題。(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案里程公司曾多次向新譽公司發函要求處理故障問題,新譽公司在2012年6月后即置之不理,應當承擔里程公司因風機質量問題發生的維修更換費用及電量損失。綜上,請求支持里程公司上訴請求、駁回新譽公司的上訴請求。
里程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新譽公司承擔截至2015年10月8日因修理故障發電機組、更換風機部件等產生的費用,共計44,406,270.32元;請求判決新譽公司賠償自2011年1月至2015年9月30日因風機故障給里程公司造成的電量損失,暫估為32,887,959元。電量損失金額同意以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為準。上述費用及損失暫估為77,294,229.32元。2.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用、評估費用等由新譽公司承擔(庭審中明確鑒定費用為30萬元+28.14萬元+80萬元+6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7年10月19日、2008年6月2日,里程公司與新譽公司先后簽訂了《吉林鎮賚風險項目(28.5MW)風力發電機組采購合同》和《吉林鎮賚風險項目(21MW)風力發電機組采購合同》(以下簡稱《發電機組采購合同》),里程公司向新譽公司購買風力發電機組共計33臺(其中,第一個合同購買19臺,價款共計170,293,200元,第二個合同購買14臺,價款共計126,000,000元。全部33臺型號均為FD77-1500-Ⅲ雙饋變速恒頻風力發電機組),包含葉片、機艙、控制柜,不包含塔筒。其中,第一份合同質保期30個月,第二份合同質保期24個月。
前述兩份《發電機組采購合同》共同約定如下:一、定義除非另行定義,本合同中下列表述的定義為,1.1驗收:a)預驗收,指賣方提供的設備經安裝、調試和試運行250小時,達到合同規定的預驗收標準而進入質量保證期的驗收。預驗收證書是表明業主接受預驗收結果的證明,證書由業主和賣方共同簽字。b)最終驗收,指完成運行1年后的驗收。如檢驗證明每臺風電機的完整性,性能指標和合同的其他條款均已履行,設備運行令買方滿意,買方會向賣方簽發一份最終驗收證書。1.10技術服務:是指賣方就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測試、運行、維護、塔架和基礎監造等相關工作向買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協助和監督等服務,詳見附件四。1.11技術培訓:是指賣方就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運行和維護等相關工作向買方人員提供的培訓,詳見附件五。1.12質量保證期:是指合同設備預驗收合格后的24個月(30個月),在此期間內,賣方保證合同設備的正常穩定運行并負責排除合同設備的任何缺陷。1.20設備缺陷:是指賣方因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元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1.21試運行:指在安裝、調試完成后在合同風電場對每臺風力發電機組進行的250小時連續無故障運行的考核。五、運輸、交貨和保險5.6交貨日期為收貨憑證的簽字日期。八、標準和檢驗8.1賣方應根據國家的標準和/或公司提供的標準,對其提供的設備進行選料、制造、檢驗和測試。在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賣方向買方提供上述賣方公司標準清單4份和國家相關標準清單2份。買方可以就上述任何一種標準提出自己的看法。經合同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后,可對上述標準做出改動,改動后的標準將作為合同設備檢驗和測試的依據。8.2賣方應對其提供的所有設備進行檢驗和測試,并向買方提交制造商和賣方出具的質量證書、檢驗和測試報告。上述文件被視為本合同規定的質量證書。上述檢驗和測試的全部費用由賣方承擔。8.3賣方將負擔買方人員在檢驗和測試期間的當地交通、食宿和/或其他費用(如保險等)。合同主設備的檢驗和測試必須在買方檢驗人員到場的情況下進行。如果不是由于賣方的原因,買方檢驗人員未能及時到場,賣方有權單獨進行設備的裝配、檢驗和測試。8.4如果買方檢驗人員發現合同設備有缺陷和/或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檢驗人員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當對這些意見給予充分考慮,并且自負費用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設備缺陷。在消除了設備缺陷后,賣方應當再次進行測試和檢驗。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賣方負擔。8.5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總裝廠所進行的質量檢驗和測試不能代替設備到達現場后進行的開箱檢驗和測試,也不能使賣方免除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責任。8.6賣方應根據賣方總裝廠的檢測程序免費向買方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如:必要的技術文件、圖紙、測試工具及器械等。8.7賣方將自付費用派其檢驗人員到現場檢驗和測試質量,與買方以及有關監理方共同簽發質量驗收證書,以確認基礎的質量和能夠正常使用。但這不免除施工方的責任。8.8在合同設備到達目的地后,賣方應自負費用派其代表到現場與買方一起進行聯合開箱檢驗,如發現短缺、殘次、損壞或與合同規定或8.1及10.1條款或附件二規定的質量標準不符,雙方應做出詳細的記錄并簽字。如果是由于賣方的責任,那么此記錄將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更換、返修和補發的有效依據。8.9如果不是由于買方的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則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果發現條款8.8所述的問題并應由賣方負責,那么由國家認可的第三方參與出具的檢驗證書將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更換、返修和補發的有效依據。如果上述問題由于賣方原因導致,賣方在收到買方提交的索賠通知和上述檢驗證書后,應2周內免費更換和補發損壞和遺失件,并且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貨到安裝現場的保險和運輸費用及買方為這些更換和補發件支付的商檢費以及買方為此支付的設備租賃費、人工費等額外費用。賣方在收到買方提交的索賠證書后,賣方可以在7天內提出異議,如有分歧,雙方應就這一問題進行協商。超過上述期限,該項索賠即被視為成立。8.10如果開箱檢驗中發現的合同設備的損壞是由于買方原因造成的,賣方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盡快補發或更換損壞件,費用由買方承擔。8.11本章所規定的檢驗并不免除合同第9章和第10章所規定的賣方責任。8.12在開箱檢驗過程中,如果發現賣方提交的檢驗標準不完整或賣方未能及時提交其檢驗標準,買方在與賣方協商后有權根據自己的檢驗標準來進行檢驗。九、安裝、調試及驗收9.1安裝、試運行和驗收應由買方組織、在賣方人員的技術指導下進行。調試應由賣方人員完成。買方負責吊裝設備的租賃,并督促其準備相應的通用工具,如鋼絲繩等。9.2賣方應派遣有經驗的技術人員對其所供設備和儀器的安裝進行監督指導,以使設備安裝能夠全部完成并達到合同規定的良好工作狀態。9.3下列工作應主要由賣方人員負責,買方根據賣方的要求,指定人員配合完成:安裝的準備工作、風力發電機組及塔架的現場安裝和裝配(安裝所需的專用吊具由買方提供)、接地及防雷系統的安裝工作、初步測試、設備的性能測試的準備和實施。買方的人員應嚴格按賣方技術人員要求的精度和質量配合完成安裝工作。賣方提供的重要指導應當以書面提交,并在安裝工作之前提出安裝所必需的常規工具要求,以便買方進行相應的準備。安裝調試和驗收工作中由買方代表來配合賣方的工作。安裝、調試過程中,若買方未按賣方的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未經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買方自行負責(設備問題除外)。9.4為了確保設備安裝所需的物品均已運抵現場而且現場的安裝條件已經具備,在安裝工作開始前,賣方技術人員應對買方承擔的工作進行查看,以使合同設備的安裝工作能夠順利進行。9.5在安裝工作開始前,賣方人員應對運抵現場的設備進行檢驗,以查看是否存在由于運輸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實質性損壞,及賣方認為會對設備質量保證有影響的損壞。9.6賣方人員應確保其提供的設備在投入運行前,已被正確地聯接(機械、電氣等)。9.7賣方人員應負責監控系統、數據采集系統和遠程監視系統的安裝、調試,買方積極配合。9.8每臺風電機組安裝完畢后,賣方應派人承擔調試工作,并應盡快解決調試中出現的設備問題。在安裝調試階段,雙方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9.9合同設備安裝和調試完畢后的驗收工作以及預驗收證書的簽發按照合同附件三的要求進行。9.10在不影響本合同設備安全、可靠運行和經濟運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賣方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陷,買方則可同意簽署預驗收證書。9.11如果第一次預驗收測試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三所規定的標準,則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預驗收測試結束后30天內進行第二次預驗收測試。9.12如第二次預驗收測試未通過,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如屬賣方原因,則賣方負責對設備的消缺工作,并盡快通過預驗收測試;如屬買方原因,賣方也應盡快對設備進行修復和完善,使機組達到設計要求。此后10天內由買方代表簽署由賣方代表會簽的本合同設備預驗收證書。此時賣方仍有義務與買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設備性能達到規定的指標。9.13買方將于合同設備運行1年后30天內簽發最終驗收證書。由于買方原因造成延誤視同驗收。9.14如因買方原因該合同設備未能在交貨日后的30天內進行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預驗收測試,買方應將合同設備的預驗收付款支付給賣方,合同設備即被視為通過預驗收;如因買方原因該合同設備未能在交貨日后的3個月內進行安裝、調試、試運行和預驗收測試,合同設備即被視為通過最終驗收,此后30天內,應由買方簽署并由賣方會簽本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9.15預驗收證書只是證明賣方所提供的合同設備性能和參數截至出具預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書也不能被視為賣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解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設備的隱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制造和短期運行過程中被發現的情況。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賣方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修理或調換。9.16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于賣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賣方提出請求時,買方應作好安排配合進行上述工作。賣方應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其人員的費用。如果賣方委托買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換設備,或由于賣方設計圖紙錯誤或賣方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錯誤造成返工。賣方應按下列公式向買方支付費用(略)。9.17在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試生產和驗收測試之前和在此過程中以及在合同設備的質保期內,賣方有權使用買方庫存中的備件和耗材。在此情況下,賣方應當免費將質量和數量相同的新的備件,以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在質保期結束后兩周內將現場的備件補足。十、保證、索賠和罰款10.1賣方保證合同設備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并且所提供的設備質量是最好的、全新的和可靠的,所選擇的設備型號能滿足正常安全運行和長期使用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10.2賣方保證所提供的合同設備參數通過了制造商的檢驗測試,完全符合合同要求。10.3賣方保證所提供的合同設備整機經過測試合格,完全符合合同要求。10.4賣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文件和圖紙完整、清晰和正確,能夠滿足設備的設計、安裝、操作和維修保養要求并符合合同的規定。10.5賣方保證提供合同附件三、四、五中規定的有關服務,包括:指導安裝、調試、塔架和基礎監造和驗收、培訓買方人員、承擔質量保證期服務,以滿足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設備的設計、安裝、操作和維修保養服務的要求。10.6在合同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期間,如果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錯誤操作和/或錯誤指導和/或賣方提供的技術文件錯誤造成設備的損壞或缺陷,賣方應2周內免費更換損壞部分,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到現場的運費和保險費以及9.17規定的公式計算出的費用(如果需要)或者賣方做出賠償。如果上述合同設備的缺陷和/或損壞是由于買方的原因造成的,即買方未按照設備的技術文件操作和管理設備,賣方將協助買方消除缺陷(如果必要)和/或重新提供設備,費用由買方承擔,費用計算按本合同3.3.2.1執行。10.7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質量保證期為預驗收證書簽署后的24個月。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在30天內為質保期的結束簽發一個相應的證書正本1份,副本1份,條件是:在此期間賣方應完成買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在質保期結束后兩周內,賣方根據雙方另外簽署的備品備件優惠供應的價格供給買方。10.8如果設備有微小瑕疵,但能由買方自行消除,在買方通知賣方并得到賣方確認的條件下,可由買方自行消除瑕疵。10.9在合同設備的質量保證期內,如果由于賣方設計、制造原因使得設備需更換或修理,賣方應免費進行更換或修理(不包括簡單處理)。10.10如果由于賣方原因,合同設備不能在質保期內達到要求,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采取措施使之達到要求。賣方在收到買方的書面通知后1個月內,有責任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如果仍不能達到要求,賣方應按10.16款和/或10.17款規定支付違約金。賣方提交違約金后,仍有義務向買方提供技術幫助,采取措施以使設備達到各項性能指標。10.11對于買方根據本合同第10.6款、10.8款和10.10款的規定對賣方提出索賠,在收到買方的書面通知后,賣方如果有不同意見,應在2周內提出協商的要求,否則,將視為已接受索賠要求。10.15如果設備有重大缺陷,經過修理或更換,6個月后(自開始調試之日起)仍不能投入運行,賣方承諾向買方更換該風機,并且向買方賠償從停機之日起至新風機開始運行發電之日止計算出的發電量損失金額。10.17可利用率低于保證值的索賠可利用率保證值考核指本合同數量風機的平均值統一計算。若本合同風電機組驗證的可利用率低于95%,賣方則根據理論發電量和實際發電量的差額賠償買方的損失。如果可利用率平均低于10%以上,買方有權向賣方退貨,賣方不得拒絕。賣方同時還應當賠償買方的有關損失。
《發電機組采購合同》之《技術附件》附件1第1.1條約定:FD-77-1500-Ⅲ風力發電機是三葉片、上風向、葉片變槳距、主動偏航、葉輪直徑為77米、額定容量為1500KW、設計使用壽命20年的風力機;第1.2條約定:FD77-1500-Ⅲ風力機的設計根據IEC61400-1標準。附件3第3.1.1預驗收:在每臺風機調試成功后,賣方應向最終用戶提交該風機調試成功報告,并提前48小時通知250小時試運行的開始時間,最終用戶有權參與并見證試運行。對于合同設備,試運行應由賣方在最終用戶協助下完成。在每臺風機完成250小時試運行,并在雙方認可的、影響風機安全運行的缺陷消除后的24小時內,最終用戶和賣方代表應共同簽署250小時試運行證書,樣本詳見附件3.2。在所有風機完成250小時試運行后的24小時內,最終用戶和賣方代表應簽署預驗收證書,樣本詳見附件3.3;第3.1.1最終驗收:每臺風電機組的最終驗收期為12個月。最終驗收合格證書樣本詳見3.4。在此期間雙方應完成:功率曲線的驗證;可利用率的驗證。
《發電機組采購合同》之《技術規范書》第1.1約定:風電機組設計壽命20年,其中主要部件(風輪、發電機、齒輪箱、主軸、機艙、主機塔架)在設計壽命期間不必更換。該規范書另包括如下內容:軸承具有高可靠性,承載能力大、耐沖擊、耐高溫、耐腐蝕,其設計壽命不低于175000h;主機正常運轉和維護情況下,齒輪箱的使用壽命不少于20年;偏航軸承具有高可靠性,承載能力大、耐沖擊、耐高溫、耐腐蝕,其設計壽命不低于130000h;變槳軸承具有高的可靠性,承載能力大、耐沖擊、耐高溫、耐腐蝕,其設計壽命不低于130000h;塔筒的設計使用壽命為20年;機組的總體技術數據:預期壽命20年;葉片表面保護方案:漆膜表面無明顯破壞現場,表面光滑采用的膠衣和油漆為同一系統,具有良好的防腐性涂層壽命可以達到20年。
前述兩份《發電機組采購合同》簽訂后,2007年12月、2008年8月至11月間,33套發電機組陸續交付完畢。
2012年5月,新譽公司現場維護人員撤離里程公司鎮賚風場。
2012年2月14日,新譽公司與吉林省順通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通公司)簽訂《吊裝承包合同》,約定新譽公司將鎮賚風電場2臺發電機、3支葉片更換所需的吊裝工作發包給順通公司施工。
2012年12月10日、2013年5月13日、8月7日、9月7日、10月23日、11月17日,里程公司委托永濟和諧電機修造有限公司先后對案涉發電機組發電機作出拆解及檢測報告,主要記載:定子、轉子檢測不合格;原因分析:轉子沒有采用旋烘工藝,絕緣漆流動不均勻,造成局部絕緣差,電機長期運行大電流沖擊,絕緣薄弱點出現絕緣下降趨勢。發電機轉子擊穿后,無尾帶松散、斷裂,轉子在運轉過程中離心力過大,轉子繞組擴張到定子相應部位,導致發電機轉子繞組大面積損壞,發電機發生故障。綜合以上檢查結果,我公司對發電機進行定、轉子更換繞組,更換前后絕緣軸承、定子絕緣加強、真空壓力浸漆等。
2013年4月18日、2013年10月29日、2014年7月23日,鎮賚縣公證處先后經里程公司申請,對里程公司鎮賚風場風機葉片折斷狀態及風場、監控室現狀等進行現場公證,分別作出(2013)吉鎮證字第665號、1162號、(2014)吉鎮證字第507號公證書,并附有現場記錄、照片、光盤。前述公證書主要記載,5號、24號、21號、15號、7號、8號風機處于停機狀態,葉片存在折斷、彎曲、裂開,監控信號存在斷開、故障等狀態。
2013年9月11日、12月10日,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天源科創風電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先后對案涉風力發電機齒輪箱進行鑒定及維修方案,主要記載:中間軸斷裂,需要加工新件,中間齒輪壓痕較深無法修理,需要加工新件;高速軸齒端部位有明顯壓痕存在,建議中間軸兩端軸承進行更換;標準件部分損壞需要更換,橡膠密封件全部更換。故障分析:中間軸斷裂,低速軸卡環脫落,導致中間齒輪錯位壓痕較深。原因分析:由于風機在風力過大的情況下,導致葉片斷裂,高速剎車抱死,對齒輪箱內部齒輪進行瞬間沖擊,而造成中間軸斷裂。維修方案:加工件為中間軸及中間齒輪、主軸、行星框架;更換件為中間軸兩端軸承及密封件、鎖緊盤等。
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中信公證處根據里程公司申請,對里程公司工作人員張德國zlfdzdg2011@163.com電子郵箱收發郵件情況進行公證,通過該公證處電腦操作并作出(2015)京中信內經證字47936號公證書。公證文書體現:2012年3月8日16時21分,里程公司工作人員史志鵬用shizp@cwpgroup.hk郵箱轉發了其收取賈軍jiajun@newunited.com.cn郵箱的名為《吉林里程協合鎮賚風場葉片折斷事故分析報告》的郵件,所轉發郵件主文內容顯示,史志鵬于2012年3月7日12時54分接收賈軍所發郵件,記載“史總,附件是葉片事故的分析報告,請查收。”賈軍所發郵件主文附有賈軍電子名片,印有新譽集團公司名稱(英文名稱記載為NewUnitedGroupCo.,Ltd)及地址、電話等信息。史志鵬轉發的《吉林里程協合鎮賚風場葉片折斷事故分析報告》電子信紙背景印有新譽公司名稱公司徽標、地址、電話、傳真等信息,報告主體為新譽集團項目事業部,落款時間為2012年3月3日。該報告正文主要內容為:自2009年以來鎮賚風場部分葉片出現了斷裂的問題,我公司十分重視……目前葉片產生斷裂事故主要由以下幾個原因造成,1.一次導流成型工藝,是我公司葉片生產初期使用的一種工藝方法,是葉片折斷的主要因素(具體分析意見略,詳見該報告)。2.葉片加強筋涂封不夠均勻,局部膠層厚度超厚、點涂鏈接,使葉片整體框式結構強度有輕度減弱的可能。3.葉片表面有發白,表面隆起,會導致葉片在該部位力學強損減;長期運行會縮短疲勞強度壽命。初步結論:從上可知,葉片斷裂的原因可以初步歸結為葉片制造過程中質量控制不夠嚴密造成部分葉片存在缺陷,以致葉片強度性能損減導致葉片較早發生疲勞破壞。
2013年5月7日,經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市可汗之風科技有限公司經過對鎮賚風電場13、14、17、18、18號機組15只葉片內外部進行了檢查后,作出了《葉片檢查意見》,主要意見如下:總體來看,葉片外表面缺陷較少,也可以修復,但是,葉片內部存在很多缺陷,而且很嚴重,有些可能是致命性的缺陷。關于對葉片缺陷維修看法,1.對于葉片外部缺陷,就目前檢查的現象都可以維修。2.對于葉片內部缺陷,缺陷太多,維修工作量很大;缺陷嚴重,維修難度很大;即使維修,也只能維修至葉根處十幾米位置,葉片中部、尖部的缺陷無法維修。所以,隱患仍然存在。建議:1.內部缺陷無法維修;2.更換葉片;3.維修現狀,一次更換損壞的葉片(這是不得已而為之)。
2013年11月29日,經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市可汗之風科技有限公司經過對鎮賚風電場1、2、3、4、5、6、7、8、9、10、11、12、16、19、20、22、23、24、25、26、27、29、30、31、32、33號24臺機組葉片內部檢查及13、14、17、18、18號機組復查,作出了《葉片檢查意見》,主要意見如下:缺陷統計,對于本次所檢查的這批葉片,發現內層玻璃鋼褶皺,結構膠超厚,根部前緣、尾緣及腹板上的手糊加強層存有氣泡、毛刺、泛白、未浸潤透徹、分層、搭接過渡不好等缺陷都屬于共性缺陷,是普遍缺陷,每支葉片上都存在,下表中就不再做更詳細的說明。對于其他一些缺陷或者已發展為極端嚴重的缺陷,統計如下表所示(略)。結論與建議,所檢查的這些葉片均為不合格品。從安全的角度考慮,應該全部替換下來,以防止重大事故發生。對于葉片內部的這些缺陷:①缺陷太多,維修工作量很大;②缺陷嚴重,維修難度很大;③即使維修,也只能維修至葉根處十幾米位置,葉片中部、尖部的缺陷無法維修,所以,隱患依然存在。避雷導線斷開的幾只葉片,建議盡快將避雷導線連接上。部分葉片的外表面也疑似有嚴重的缺陷,建議進行葉片外表面檢查。從經濟性,安全性等各方面綜合考慮,權宜之計是維持現狀,依次更換損壞的葉片。現發現已有相當大部分的葉片褶皺開始發白,即使是運行的葉片也需要經常對葉片進行檢查。現對所檢查風機葉片能否帶缺陷運行的判斷如下表所示(略)。
2013年12月16日,經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市可汗之風科技有限公司對鎮賚風場25號風電機組葉片進行外部檢查,并作出報告。記載:三支葉片的葉身及其附近均存在問題,說明該處在設計上或生產工藝上存有缺陷。B葉片的梁帽上產生的橫向裂紋是致命問題,因為梁帽是葉片的主要承載部件,產生橫向裂紋說明該截面承載能力已經減弱,若繼續擴展,葉片折斷的風險非常大。鑒于B葉片上的致命缺陷,建議該機組立即停機,不再運行。對該葉片建議替換掉。
2014年6月8日,2015年1月18日、3月7日,經里程公司委托,天津葉安風電技術有限公司對鎮賚風場部分發電機組葉片進行內外部質量檢查,并作出匯總報告,內容基本同北京市可汗之風科技有限公司檢查報告(內容詳見報告)。
2015年7月20日,經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鑒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司法鑒定中心(北京)對案涉發電機組不能正常運行的故障原因(具體包括風機葉片出現折斷、裂紋等,齒輪箱及發電機等主要部件出現停運、毀損等情況)作出《風力發電機組故障原因司法鑒定意見書》(電鑒意見【2015】第5號),主要內容為:分析說明(一)故障的總體情況。按照兩份采購合同的約定,鎮賚風場安裝了新譽公司生產的FD77-1500-Ⅲ型1.5兆瓦雙饋變速恒頻風力發電機共33臺。從2009年4月項目投產到2013年12月31日,風電機組頻繁發生葉片斷裂、損傷,發電機、伺服驅動器、變槳電機、偏航減速器、齒輪箱等主要設備損壞和嚴重漏油等故障。2013年4月18日、2013年10月29日、2014年8月5日,鎮賚縣公證處分別提供了上述三個時間節點6臺風機葉片折斷的現場記錄公證書。新譽公司項目事業部提供了該公司對鎮賚風場初次提供和后來更換的葉片的事故分析報告。北京可汗之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三份在不同時間對該風電場不同風機進行檢查的報告。勘驗現場有部分更換下來的葉片,有的葉片存在避雷金屬線被人為偷走等二次損壞現象,現場未提供損壞的發電機、伺服驅動器等部件,能看到的僅是若干漏油嚴重的齒輪箱和被風機葉片打壞的塔架。(三)故障的主要原因分析。一般風機葉片等大部件故障的原因可歸為三類:1.第一類是因操作不當或葉片工作條件超出設計值要求的安全范圍,葉片所運行的環境條件超出了設計時能承受的極限值,從而造成葉片及其它部件的損壞。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風力發電上網電價政策通知》(發改價格[2009]1906號)的規定,吉林省白城市屬于Ⅲ類資源區。江蘇新譽風力發電設備有限公司技術規范書顯示:“本產品為FD77-1500-Ⅲ風力發電機組,單機容量為1500KW。符合IEC-Ⅲ標準風電場環境”。說明鎮賚風電場的運行環境符合該葉片的工作條件和設計要求,可排除因工作條件超出設計值導致葉片及其它部件損壞的可能性。2.第二類是在風電機組的安裝和調試過程中存在問題,且未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驗收,給風電機組日后的運行發電埋下隱患,引發或逐步加劇葉片、發電機及齒輪箱等部件的損壞。根據《風電項目(28.5MW)風力發電機組采購合同》(合同號:200700lA)、《吉林鎮賚風電項目(21MW)風力發電機組采購合同》(合同號:JLZLFD-2008001)、《1.5兆瓦雙饋變速恒頻風力發電機組供貨合同技術附件》(合同號:2007001A)、《吉林鎮賚風電項目1.5兆瓦雙饋變速恒頻風力發電機組供貨合同技術附件由吉林里程協合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和江蘇新譽風力發電設備有限公司共同簽署》(合同號:JLZLFD-2008001)的約定:安裝、調試運行和驗收應由鎮賚風場組織、在新譽公司的技術指導下進行。新譽公司提供現場組裝,安裝調試運行和培訓期間的技術服務,負責并與鎮賚風場指定人員配合完成安裝的準備工作、風力發電機組及塔架的現場安裝和裝配、接地及防雷系統的安裝工作、初次測試、設備的性能測試的準備和實施。新譽公司將通過250小時的測試,證明設備運行令人滿意且符合安全標準。委托方提供的風力發電機組250小時證書和預驗收合格證書顯示,第1-28號風機已經完成了250小時試運行,并由雙方有關人員簽字確認;第26-32號機組經檢測與試驗,通過250小時試運行,符合GB/T20319-2006以及DL/T5191-2004所規定預驗收內容,并有業主、監理及制造商三方的簽字蓋章。以上材料均說明新譽公司提供給鎮賚風場的風力發電機組在安裝及調試過程中未發現問題且通過了機組的250小時試運行,可以排除葉片、發電機及齒輪箱等部件的損壞是由于安裝或調試不當所引起的。3.第三類是因供貨方在產品制造、運輸、存儲、安裝和調試過程中未按規范要求進行而引起一些問題,導致葉片及其它部件在后來運行中出現故障和損毀(具體分析意見見報告)。鑒定意見:(一)吉林里程協合風力發電廠風機葉片大范圍頻繁發生折斷等事故的原因是江蘇新譽風力發電設備有限公司所生產的葉片(不管是最初提供的產品還是后來更換的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沒有按照相關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有效控制,導致其生產的葉片相當一部分達不到設計質量要求,更達不到該公司在《江蘇新譽風力發電設備有限公司變速恒頻風力發電機組FD77-1500-Ⅲ技術規范書》中明確承諾的20年不用更換的標準。(二)現場勘驗時,鑒定人和專家沒有看到故障風機的發電機、齒輪箱等設備。根據補充的事故記錄和事件報告等材料,推斷其損壞原因:一是不排除這些損壞的設備與葉片故障有連帶關系,即葉片的質量問題導致機組運行時振動而損壞;二是不排除其自身或連接上存在質量問題或設計缺陷。
另查明,2013年4月開始,里程公司先后與中科宇能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市志財吊裝運輸有限公司、白銀中科宇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簽訂《風機葉片買賣合同》、《吊裝技術服務合同》、《常牽風力發電機組風機葉片采購合同》等合同,并支付價款用于對葉片、發動機等部件進行更換和安裝。2017年2月23日,里程公司委托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就案涉1-33號風機因質量問題維修或更換部件明細表進行專項審計,并作出《專項審計報告》(瑞華長春專審字[2017]24010008號)。審計結果為:截至2015年10月8日,因風機質量導致損失總金額為44,406,270.32元。其中:葉片故障導致的損失金額為27,114,000.00元,發電機和齒輪箱等大部件故障導致的損失為7,799,257.00元,小部件故障導致的損失金額為6,822,180.00元,其他情況導致的損失金額2,670,833.32元。
再查明,2017年11月20日,里程公司委托中電數證電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電鑒意見[2017]第4號)對案涉33臺風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因風機故障少發電量及折合電費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如按照故障時間計算法,上述時間段少發電量5391.47萬千瓦時,折合電費3288.7959萬元。如按照利用小時數計算法,上述時間段少發電量10454萬千瓦時,折合電費6377.3244萬元。
2021年8月3日經一審法院委托,上海砝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作出《鑒定意見書》(FJJC202104002)。鑒定結論:案涉33臺風力發電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因故障原因導致的少發電量數額為5551.1223萬千瓦時。
一審法院認為:新譽公司與里程公司簽訂的兩份《發電機組采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依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1.關于案涉發電機組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問題
案涉《發電機組采購合同》10.1約定:“賣方保證合同設備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并且所提供的設備質量是最好的、全新的和可靠的,所選擇的設備型號能滿足正常安全運行和長期使用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該合同附件《技術規范書》第1.1約定:“風電機組設計壽命20年,其中主要部件(風輪、發電機、齒輪箱、主軸、機艙、主機塔架)在設計壽命期間不必更換。”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司法鑒定中心(北京)出具的《風力發電機組故障原因司法鑒定意見書》系經里程公司申請,由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在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及雙方當事人全程參與下進行了現場勘查,并根據案涉發電機組有關技術資料、現場情況、維修記錄、國家標準等材料作出鑒定意見,且該鑒定意見所依據的材料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經過雙方舉證、質證。新譽公司雖不認可該鑒定意見,但未提供足以否定該鑒定結論的證據,亦未申請重新鑒定。同時,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與雙方當事人均不存在足以影響鑒定結論公正性的利害關系。故該司法鑒定意見程序合法、依據充分,對于鑒定結論中的客觀明確的意見應予采信。
(1)關于葉片質量問題。《風力發電機組故障原因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一)吉林里程協合風力發電廠風機葉片大范圍頻繁發生折斷等事故的原因是江蘇新譽風力發電設備有限公司所生產的葉片(不管是最初提供的產品還是后來更換的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沒有按照相關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有效控制,導致其生產的葉片相當一部分達不到設計質量要求,更達不到該公司在《江蘇新譽風力發電設備有限公司變速恒頻風力發電機組FD77-1500-Ⅲ技術規范書》中明確承諾的20年不用更換的標準。
另,根據里程公司提供的鎮賚風電場案涉發電機組現場照片及公證材料記載內容,可以認定案涉發電機組發生大范圍葉片斷裂、彎曲、停機等客觀事實。賈軍向里程公司工作人員發送的《葉片折斷分析報告》確認了自2009年開始鎮賚風場部分葉片出現斷裂問題,同時認定了葉片斷裂的原因為葉片制造過程中質量控制不夠嚴密造成部分葉片存在缺陷。新譽公司雖對賈軍的身份存有異議,但里程公司提供賈軍社保信息、新譽公司企業信息能夠證明賈軍為新譽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且新譽集團有限公司為新譽公司控股股東。另結合賈軍使用新譽公司企業郵箱,賈軍電子名片為新譽公司信息,能夠認定該《葉片折斷分析報告》為新譽公司工作人員所發,其內容為新譽公司意見。
故,結合《風力發電機組故障原因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第一項及賈軍《葉片折斷分析報告》,應認定案涉機組葉片存在質量問題,案涉機組葉片不符合滿足產品正常安全運行和長期使用的約定標準。因葉片更換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新譽公司承擔。
(2)關于機組其他設備的質量問題。《風力發電機組故障原因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二)現場勘驗時,鑒定人和專家沒有看到故障風機的發電機、齒輪箱等設備。根據補充的事故記錄和事件報告等材料,推斷其損壞原因:一是不排除這些損壞的設備與葉片故障有連帶關系,即葉片的質量問題導致機組運行時振動而損壞;二是不排除其自身或連接上存在質量問題或設計缺陷。
該鑒定的“鑒定人和專家沒有看到故障風機的發電機、齒輪箱等設備”,在此情況下又作出推斷性結論,且“不排除”的用語屬不確定性表述,如當然認定除葉片以外的其他設備故障應由或不由新譽公司負責,均屬片面采信《風力發電機組故障原因司法鑒定意見書》推斷性結論,不符合公平性原則。關于機組其他設備的質量問題,應結合各項相關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里程公司提交的發電機拆解檢測報告、齒輪箱鑒定及維修方案,雖均為里程公司自行委托,但新譽公司對第三方資質未提出異議及反駁的證據,該報告及方案結論可作參考。雙方《發電機組采購合同》1.12約定:“質量保證期是指合同設備預驗收合格后的30/24個月,在此期間內,賣方保證合同設備的正常穩定運行并負責排除合同設備的任何缺陷。”故,在質量保證期內發電機、齒輪箱等存在的有礙設備正常運行的缺陷均應當由新譽公司排除,質保期內里程公司因此產生的更換損失應當由新譽公司承擔。
2.關于質保期起止時間問題
案涉兩份《發電機組采購合同》約定了質量保證期分別為預驗收后24個月和30個月。同時對預驗收、最終驗收、驗收過程中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其中,《發電機組采購合同》9.9條:合同設備安裝和調試完畢后的驗收工作以及預驗收證書的簽發按照合同附件三的要求進行。10.7條: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質量保證期為預驗收證書簽署后的24個月/30個月。附件三第3.1.1預驗收:在每臺風機調試成功后,賣方應向最終用戶提交該風機調試成功報告,并提前48小時通知250小時試運行的開始時間,最終用戶有權參與并見證試運行。對于合同設備,試運行應由賣方在最終用戶協助下完成。在每臺風機完成250小時試運行,并在雙方認可的、影響風機安全運行的缺陷消除后的24小時內,最終用戶和賣方代表應共同簽署250小時試運行證書,樣本詳見附件3.2。在所有風機完成250小時試運行后的24小時內,最終用戶和賣方代表應簽署預驗收證書,樣本詳見附件3.3;第3.1.1最終驗收:每臺風電機組的最終驗收期為12個月。最終驗收合格證書樣本詳見3.4。在此期間雙方應完成:功率曲線的驗證;可利用率的驗證。合同《技術規范書》第1.1約定:風電機組設計壽命20年,其中主要部件(風輪、發電機、齒輪箱、主軸、機艙、主機塔架)在設計壽命期間不必更換。
(1)關于質保期起算時間認定問題。《風力發電機組故障原因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鑒定資料記載:第69項“風機完成250小時試運行”、第70項“風力發電機組預驗收證書”。該報告第15頁第二自然段記載:“委托方提供的風力發電機組250小時證書和預驗收合格證書顯示,第1-28號風機已經完成了250小時運行,并由雙方有關人員簽字確認;第26-32號機組經檢測與試驗,通過250小時試運行,符合GB/T20319-2006以及DL/T5191-2004所規定預驗收內容,并有業主、監理及制造商三方的簽字蓋章。”可以認定部分機組經過了250小時試運行、部分機組存在三方簽字的預驗收證書。但雙方均未對上述憑證提供證據證明,故質量驗收日期難以確定。
在案涉合同履行過程中,預驗收程序需大量安裝、調試、試運行的工作,按照合同約定新譽公司作為賣方應當承擔安裝、調試、試運行的義務并應提供證據證明已完成上述相關工作,但新譽公司無法向法院提供任何有關案涉發電機組安裝、調試、試運行的證據亦未提供里程公司拒絕配合安裝、調試、試運行的證據。雖然新譽公司主張案涉機組自2009年已運轉發電,但新譽公司作為有義務提供質保期起算時間點的一方,其在訴訟中始終未予提供上述相關證據。結合2011年1月1日里程公司已對外售電的實際情況,在無證據證明33臺機組完成正式驗收時間節點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目前能夠認定的發電機組實際運轉時間作為本案質保期起算時間,即2011年1月1日。
(2)關于質保期結束時間認定問題。案涉兩份《發電機組采購合同》分別約定質量保證期為30個月和24個月。因該兩份合同所購買的發電機組型號均為“FD77-1500-Ⅲ雙饋變速恒頻風力發電機組”,兩份合同的發電機組于2008年陸續交付完畢。經向里程公司代理人詢問,因全部發電機組目前編號非按照兩份合同履行順序編排的,而是按照現場地理位置排列走向進行的編號,目前無法準確區分各編號機組分別為哪一份合同到貨的機組。鑒于上述實際情況,在無法準確認定各編號的發電機組各自質保期情形下,為使案件公正高效審理,一審法院對各發電機組均以27.5個月為質保期進行認定[(19臺***個月+14臺***個月)/33臺]。
綜上,案涉33臺發電機組質保期起止時間應認定為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
3.關于發電機組部件更換、維修發生的損失數額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里程公司曾多次向新譽公司發送函件、電子郵件提出發電機組存在質量問題,新譽公司亦進行了電子郵件的回復。在案涉發電機組相關故障產生以后,里程公司為減少損失進行了葉片更換和發電機、齒輪箱維修等工作,并委托第三方進行現場保全和設備檢測、維修方案等,相關質量故障及原因、維修依據及費用支出等情況均已形成客觀證據,對此新譽公司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供任何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依據的計算數據及方法應予以采信。
如前所述,一審法院對案涉33臺發電機組質保期認定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各發電機組在質保期內產生的維修及更換費用應由新譽公司承擔,但因葉片存在設計生產質量問題而導致的全部有關葉片更換安裝費用不應受質保期限制。
由此,按照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統計數據對部件更換、維修金額進行核算,最終金額應為30,890,833.00元,詳見下表。分機組統計表詳見判決附件(因該《專項審計報告》系里程公司提供,對于原表中未標注故障開始時間的數據不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