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改委網站24日公布由上海市發改委和上海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下稱《辦法》)。其中明確,深遠海海上風電項目和場址中心離岸距離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風電項目獎勵標準為500元/千瓦。單個項目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辦法》適用于2022-2026年新投產可再生能源項目,獎勵資金在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中安排。
《辦法》明確,對海上風電項目給予差異化支持。對企業投資的深遠海海上風電項目和場址中心離岸距離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風電項目,根據項目建設規模給予投資獎勵,分5年撥付,每年撥付20%。對場址中心離岸距離小于50公里近海海上風電項目,不再獎勵。
對企業投資的常規光伏項目,根據實際產生的發電量或上網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度電獎勵。執行非居民用戶電價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獎勵上網電量,其他常規光伏項目獎勵發電量。當項目發電量利用小時達到6050小時或者獎勵期滿5年,獎勵結束。
對企業投資的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根據實際產生的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度電獎勵,獎勵期5年。
根據《辦法》,獎勵標準如下:
(一)深遠海海上風電項目和場址中心離岸距離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風電項目獎勵標準為500元/千瓦。單個項目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常規光伏項目,光伏電站獎勵標準0.1元/千瓦時,執行居民用戶電價的學校分布式光伏獎勵標準0.12元/千瓦時,其他分布式光伏獎勵標準0.05元/千瓦時。
(三)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獎勵標準0.3元/千瓦時。
(四)根據市場成本和國家政策變化,上海市發展改革委、上海市財政局可對年度新申請項目獎勵標準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