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人士在14日舉行的第二屆亞洲光伏峰會上透露,由國家發改委能源所參與起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管理辦法》將征求意見,同時,由財政部起草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正在征求其他部委意見。
這兩個辦法分別是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收購和補貼的關鍵舉措,決定著可再生能源能否大規模發展。
以實際發電量為基礎收購
發改委專家透露,《配額管理辦法》將確定配額指標的基本原則,明確技術范圍、配額義務承擔主體、考核監管機構,形成指標發布制度、指標分配制度、義務執行情況跟蹤和報告制度、義務考核監管制度、信息公告制度和獎勵懲罰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配額指標是具有約束性的指標。有絕對量和相對量兩種。考慮到我國的配額指標的作用主要是約束電網企業,因此,該辦法建議以實際發電量為基礎進行收購,規定義務承擔者應在其全部電量中有固定數量或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而不是以裝機容量為基礎。
該辦法建議,把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都納入到配額制的技術范圍。
在配額指標的分配上,可再生能源電力總比重目標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目標都要分配到各電網公司,分配的依據是所在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所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各電網公司再按照合理消納方案的建議,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研究論證后,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規劃和消納方案以及相關地區應承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指標。同時,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財政等部門,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指標分配到各省,作為省級能源行政管理的責任目標。
《管理辦法》待從發改委通關
據了解,正在發改委和能源局征求意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是由財政部單獨制定的。而按照新可再生能源法,應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這意味著未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管理將涉及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國家能源局、財政部三個部門。如果考慮到具體執行過程,則還涉及電監會、電網公司和大的電力公司等。
發改委專家建議,應由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科技部、國資委和電監會等部門共同籌備成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作為管理機構,同時,以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分解為各年度發展目標,估算出所需資金的基本規模。由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基金使用的年度計劃,發改委落實電價附加的水平,財政部負責補足基金使用年度計劃中電價附加不足的部分,制定年度基金預算并管理基金專用賬戶。
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王斯成表示,按照最新政策,每度電提取4厘錢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到2020年可累計為上述基金籌集2240億元。
可再生能源法細則“配額管理辦法”待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