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行優惠的土地政策。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新能源項目,實行劃撥供地;對符合《山東省優先發展產業和農、林、牧、漁業產業農產品初加工業項目 目錄》且用地集約的新能源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符合省級規劃的新能源 重點項目,保證建設用地需求并優先辦理用地手續。
(三)實行稅費優惠政策。對新能源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 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對 相關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相關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能免則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標準 收取。
(四)積極推廣應用新能源產品。完善新能源產品相關標準體系,建立產品、裝備檢測、檢定公共平臺,做好產品質量監督、節能認證等工作;逐步加大政府和事業單位對新能源產品的采購力度;積極鼓勵應用省內新能源產品,在同等條件下,提倡優先選購和使用本省新能源產品。
(五)完善電網接入系統。加強電網規劃和建設,支持電網企業進行智能化電網改造,提高電網吸納新能源電力的能力;認真落實國家關于新能源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建設的有關規定,確保新能源發電項目及時接入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