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12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結果。
首次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于8月24日在本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中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地方以及中央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經過近4個月的審查和討論,人大法律委員會提出了對草案的修改意見。
重要的修改包括:針對《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在首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爭論較多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也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
同時,對可再生能源的財政支持制度進行了完善,將草案中原有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修改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政府基金,內容包括電力附加和政府專項資金。
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相對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國家擬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確定并公布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的規定,建議“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根據審議結果的報告,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間內應該達到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具體落實。
而電網企業則應該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此前在草案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之后,在審議過程中成為討論的焦點。
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以及企業的意見集中體現在,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與其后的按“最低限額指標”的收購規定相矛盾。
有可再生能源專家認為,按照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很難對其發電量做出符合實際的短期預測,因此由政府部門實現確定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最低限額指標在實際的操作中很難落實。
為此,經過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認為,這個問題將通過“由有關部門制定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占全部發電量比重的規劃目標,同時規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