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這項修改,同時符合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建設規劃建設,同時發電質量符合并網標準,并且發電項目經過行政許可和報送備案三個條件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將會由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
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此前一直成為關注重點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否過熱的問題,也反映在本次《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結果中。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熱潮使得投資者和很多地方政府盲目的投入到新能源產業中去,8月份以來,風電設備和多晶硅的制造已經被列入抑制重復建設的名單中去。針對這種情況,審議結果將國家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地方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要求更加細化。
根據審議結果,在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的參照內容中,添加了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
同時,還特別細化了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具體內容:按照審議結果,具體內容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而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
除了規劃應該有的內容之外,此次特別添加了“配套電網建設”的規定。在此前的代表審議中,很多委員和政府以及企業的代表都認為,只有增加配套電網建設的內容,才能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與配套電網建設相協調。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王斯成認為,由于電網的接入一直是落后于可再生能源電場的建設,因此造成了發電無法即時送出,風場、太陽能電場閑置的問題。
國家財政支持的內容也更加細化。草案中原有的“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將修改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同時細化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目前中國在銷售電價中按照每千瓦時2厘錢的標準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照此標準,2009年全年預計征收45億元左右。
中投顧問能源行業首席研究員姜謙認為,將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合并在一起,將改變此前過于分散、無法起到實質作用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