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風電場應服從調度部門統一調度,按有關規定,安排運行值班,制定并上報發電和檢修計劃,開展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和通信等方面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風電場值班人員應嚴格服從省調值班調度員的指揮,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并網風電場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布調度指令的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出現下列事項之一者,定為違反調度紀律,調度部門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暫時停止其并網發電。
(一)拖延或無故拒絕執行調度指令;
(二)不如實反映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三)現場值長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未指定具備聯系調度業務資格的接令者;
(四)不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措施;
(五)調度管轄設備發生事故或異常,10分鐘內未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可先匯報事故或異?,F象,詳細情況待查清后匯報);
(六)在調度管轄設備上發生誤操作事故,未在1小時內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事故經過或造假謊報;
(七)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認定屬于違反調度紀律的事項。
第十四條 在事故情況下,若風電場的運行危及電網安全穩定,電力調度部門有權暫時將風電場解列。事故處理完畢,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后,調度部門應盡快恢復風電場的并網運行。
第十五條 風電場因頻率、電壓等電氣保護動作導致脫網的風電機組不允許自行啟動并網。風電機組再次并網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機構重新出具并網安全性評估報告,在電網條件允許情況下,由電力調度部門下令同意并網后方可并網發電。
第十六條 風電場因欠缺低電壓穿越能力等自身原因造成風機大面積脫網的,自脫網時刻起該風電場同型機組禁止并網(單機容量1MW以下除外),直至完成低電壓穿越復查改造,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該類風機的低電壓穿越能力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正常并網發電。
第十七條 風電場應參與地區電網無功平衡及電壓調整,保證風電場并網點電壓滿足調度下達的曲線要求。當風電場無功補償設備因故退出運行時,風電場應立即向電網調度機構匯報,在電網需要控制風電場出力時,調度部門有權優先控制風電場運行狀態。
第十八條 風電場應具備有功功率調節能力,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統,其性能應滿足《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和電力調度部門接入的相關要求。接收并自動執行調度部門發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號,確保風電場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過電力調度機構的給定值。風電場有功控制系統因故退出運行,在控制風電場出力時,省調有權優先控制風電場運行狀態。
第十九條 風電場應配備相應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并滿足動態響應30毫秒的要求,并具備自動電壓調節功能。風電場應按照調度運行要求裝設自動電壓控制(AVC)子站,AVC子站各項性能應滿足電網運行的需要。風電場的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應投入自動運行,月投入自動可用率應大于95%。
第二十條 并網風電場要按照氣象觀測規范標準,配套建立實時測風塔,測風塔位置盡可能具有代表性和不易受風電場尾流影響,采集量應至少包括10米、50米及輪轂高度的風速和風向以及10米高氣溫、氣壓、濕度等數據。風電場值班人員負責監視測風數據的連續穩定運行。
風電發電優先調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風電場每年10月30日前上報下一年度的分月電量預測,每月20日前上報下月電量預測,每日9:00前上傳未來1至3天風電功率預測曲線和預計開機容量,每15分鐘滾動上傳未來4小時風電功率預測曲線和當前開機容量。
第二十二條 電力調度部門根據月度全省發電計劃平衡情況做好月度風電消納工作。在確保電網和風電場安全的前提下,根據風電場排序情況,制定風電場月度電量,根據短期風電預測及時調整機組啟停計劃和發電計劃曲線。
第二十三條 風電場月平均功率預測準確率應達到80%以上、合格率應達到85%以上,上報傳送率應達到90%以上。連續6個月中有3個月考核月平均風電功率預測準確率低于80%的風電場視為不達標風電場,按要求整改,整改期間,準確率、合格率和傳送率考評項得分均為0,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四條 電力調度部門根據未來1至3天風電發電預測并充分考慮風電功率預測誤差,綜合考慮安全約束后的電網高峰備用容量、調峰能力、受約束的機組最小運行方式,滾動調整火電機組組合。備用容量原則按最大單臺機組容量或發電負荷的5%~10%留取,風電按照高峰預測出力的40%~60%作為常規電源考慮。
第二十五條 火電機組調電過程中,火電機組安排方式和最低出力應按照管理部門核定的最小運行方式有功出力執行。
第二十六條 發電機組依次按下列順序參與調峰:(1)除保留的AGC火電機組外,其余火電機組均減至最低技術出力;(2)水電機組在不棄水情況下全部停機;(3)部分火電機組出力減至50%以下調峰;(4)申請東北調控分中心給予調峰支援;(5)請示東北調控分中心同意,風電參與調峰。
第二十七條 電網輸送斷面接近穩定極限控制風電的條件是:(1)在風電大發期間電力調度部門監控的風電輸送斷面超過限值的90%;(2)東北調控分中心控制的斷面,按照東北調控分中心運行規定和東北調控分中心調度員控制指令嚴格執行,調度部門調度員根據風電場發電排序表分配給需控制的風電場。
第二十八條 并網風電場每日上報次日風電功率預測曲線,調度機構根據次日發供電平衡和風電發電優先的原則安排風電接納空間,結合風電場發電排序優化容量安排風電場發電計劃,并于每日18:00前下發至各風電場執行。日內根據超短期風電功率預測和負荷預測滾動修正發電計劃曲線,滾動下發未來4小時的發電計劃曲線。
第二十九條 并網風電場應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實時滾定修正的計劃曲線)和調度指令,及時調整有功出力。在限制發電期間,嚴格執行調度機構下達的發電計劃曲線,發電曲線偏離不能超過調電計劃曲線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