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發電計劃為可再生能源充分預留空間
《發用電計劃》提出了優先發電的四類保障措施。
首先,留足計劃空間。各地安排年度發電計劃時,充分預留發電空間。其中,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全額安排發電,水電兼顧資源條件、歷史均值和綜合利用要求確定發電量,核電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兼顧調峰需要安排發電。
“這是一個新的積極變化,過去在一個區域的年度發電安排中,并沒有為可再生能源做出專門計劃。”中國風能協會秘書長秦海巖對“清潔技術投資”分析.
不過時璟麗認為,這可能會在一定時期內一定程度上強化發電量計劃的概念,與逐步淡化、取消發電量計劃的市場化改革方向有些沖突。
其次,加強電力外送和消納。跨省跨區送受電中原則上應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比例。
此前,國家發改委在今年10月已經發布《關于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的意見(暫行)》,提出在“棄風”、“棄光”比較嚴重的內蒙古和甘肅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
第三,統一預測出力。調度機構統一負責調度范圍內風電、太陽能發電出力預測,并充分利用水電預報調度成果,做好電力電量平衡工作,科學安排機組組合,充分挖掘系統調峰潛力,合理調整旋轉備用容量,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促進清潔能源優先上網;面臨棄水棄風棄光情況時,及時預告有關情況,及時公開相關調度和機組運行信息。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加強出力預 測工作,并將預測結果報相應調度機構。
“歐洲在解決‘棄風’方面采用了多種措施,比如更先進的天氣預報系統來預報某些天的風力產能。要保證在電力系統的供應側,有靈活的燃氣渦輪供應或者其他的可調度的替代發電能源。” 國際能源署能源市場和安全總監Keisuke Sadamori對“清潔技術投資”分析。
Keisuke Sadamori提出,在歐洲,有時候風力突然下降,燃氣渦輪就必須要立刻最大限度運轉,來彌補風電的缺失。關鍵是,電網系統必須要有很強的信心通過保證靈活轉換電力供應來源來保持穩定性。
第四,組織實施替代,同時實現優先發電可交易。修訂火電運行技術規范,提高調峰靈活性,為消納可再生能源騰出調峰空間。鼓勵開展替代發電、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此外,Keisuke Sadamori 強調,“我們還需要一些經濟手段來刺激發展低碳能源,最具代表性的工具是碳價。中國在幾個城市試點碳交易,如果碳定價真的有效的話,它一定要全面推行,要成為國家級政策,這將奠定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