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協議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東至縣官港鎮人民政府
①東至縣官港鎮人民政府應將該風電項目列入政府的發展規劃;協助中南投資公司向東至縣、安徽省發改委、安徽省能源局申報批準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和項目核準。
②東至縣官港鎮人民政府須依據國家現行產業政策及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為中南投資公司提供便利,支持中南投資公司的項目得到核準和開工建設。
③東至縣官港鎮人民政府協助提供當地相關基礎資料,包括已有的氣象部門測風資料、國土部門、測繪部門已有的相關資料。
④東至縣官港鎮人民政府承諾,由非中南投資公司原因造成項目建設期延誤的,中南投資公司風電項目獨家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權不受影響,得以持續擁有。
(2)中南投資公司
①中南投資公司作為項目業主,負責本協議約定風電項目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
②依據擬建風電場的風能資源及外部建設條件,按照“一次測風、總體規劃、分期建設”的原則開發風電場,同時做好開發規劃。
8.該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對外投資的目的和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對外投資的目的是為了加大公司清潔能源發電業務的開發力度,提高盈利水平。該風電項目建成投產后,將擴大公司清潔能源發電業務規模,對本公司未來的經營業績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六、其他相關說明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建成投產的風電項目總裝機 24.75 萬千瓦。
本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協議履行的進展情況,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特此公告。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