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風電遭遇抗議,而臺灣海上風電場發展也是剛起步,相關風電場評估審查所需數據及經驗均有限,加之海上風電場所需投資資金較龐大,以及風電需政府補貼,均使得公私合伙模式成為臺灣海上風電場發展的必然方向。
公私合伙(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制度下的多種模式,提供了公私部門間不同風險分配模式。公部門雖然十分注重考慮經濟利益及風險移轉最大化,選擇表面上風險轉移最大化的公私合伙模式,但最終仍可能因私部門難以承擔風險,而使風險仍回到公有部門。
依據臺灣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再生能源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補貼,政府則向非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依其發電量收取一定比例基金,支付再生能源躉購電力,此外,臺灣的海上風電發展方案中還加入了50%的建置成本先期融資(后續由收購電價中扣回)機制,這類似無息貸款等融資協助。
上述非可再生能源發電商會將支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成本,并轉嫁至一般消費者。我們可以將臺灣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所形成的補貼機制,模擬為向一般消費者收取購買可再生能源的費用。由此角度看,在臺灣的海上風電獎助體制下的私人投資,有些類似私人出資的BOO(Build-Own-Operate)模式。但從另一角度看,由于臺灣的電力公司屬公營事業,電費的調漲往往充滿政治爭議,因此臺電公司實際上難以將購買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使得可再生能源的購買形同政府補貼購買而非消費者負擔。就此而言,又類似第三類的私人出資大類下的DBFO模式,英國的公私合伙模式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模式與此類似,即由英國政府向廠商購買公共服務,而非向消費者收費。
簡言之,不論臺灣現行海上風電的獎助機制可由不同的角度被視為BOO或DBFO模式,其公部門所承擔風險均比傳統采購模式及BOT模式低。而澎湖縣政府發起的"澎湖能源科技公司"公私合營各持有股份模式下,公部門所承擔的風險又較DBFO(或PFI)及BOT模式更高。重要的是,澎湖縣政府選擇了公私合營中較高公部門風險的公私合伙模式,應清楚理解澎湖縣政府及地方居民投資人所承擔的風險,并清楚評估風險,告知投資人、議會及縣民相關風險,否則難免在未預期風險產生時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