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電力供需形勢緩和時,在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基礎上,對燃煤機組生產運行進行優化組合,有序調停部分機組,提高發電負荷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三十四)燃煤機組優化組合應堅持保障電網安全、保證年度發電量不受影響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十五)優化燃煤機組發電組合,啟動條件為:
1、根據發用電平衡預計,全網最小運行備用容量大于最高負荷的一定比例時或系統最小運行負備用容量小于最低負備用要求時。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確定。
2、根據電力電量平衡預計,后續全網燃煤機組平均發電負荷率較低時。具體數值由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組織確定,但不應低于70%;水電豐富地區啟動條件可適當放寬,后續全網燃煤機組平均發電負荷率不應低于60%。
3、受電網約束,單一火電廠發電負荷率小于65%時。
(三十六)優化燃煤機組發電組合,需對火電廠后續發電負荷率從高到低排序,原則上排序靠后的電廠優先調停機組。火電廠后續發電負荷率計算方法由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會同電力企業確定。
(三十七)優化燃煤機組發電組合,原則上不得安排全廠停機,盡可能減少單臺機組頻繁啟停。一般情況下,單臺機組調停一次不小于7天、不大于45天。
(三十八)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規定條件啟動優化程序。
六、定期通報運行信息,加強組織管理
(三十九)電網企業應及時公開電力供需形勢預測、電網運行方式、網絡約束、發電計劃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上網情況、燃煤機組發電負荷率等信息,發電企業應及時反映機組運行狀況、檢修計劃變更等信息。電力生產運行應堅持廠網協商一致,服從調度命令。
(四十)年度購售電合同實際執行情況與調整后計劃的偏差應控制在2%以內,因發電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偏差大于規定范圍的除外。
對于因非發電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個別發電企業偏差大于規定范圍的,電力調度機構應作出合理解釋。對超出規定范圍的電量,由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在制定下一年度發電計劃時,予以相應增減。
(四十一)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應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發電運行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相關單位。
(四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發電運行情況適時進行通報,根據情況對嚴重違反發電運行規定的企業提出批評并責令改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電力企業執行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監管。
七、有關要求
(四十三)各省(區、市)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四十四)本意見下列用語的含義
運行備用容量: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供電網調度、用以平衡用電負荷波動而進行增減的發電容量。
后續發電負荷率:指發電廠在年度內剩余時間的開機狀態下,完成計劃發電量所要運行的負荷率水平。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