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按月向我局和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風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報送已投產項目運行信息和已核準項目建設信息。風電場如發生火災、風電機組嚴重損毀以及其他停產7天以上事故,或風電機組發生批量質量問題,風電開發企業除依法上報有關部門外,應在第一時間向我局和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報告。對不按時報送風電信息的風電開發企業,不予申報年度核準計劃。
各市發展改革委要不斷總結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經驗,提高服務質量水平。對國家核準計劃執行情況較差和風電開發建設較慢的市,限制后續項目申報年度核準計劃。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的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均按本通知執行。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