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中國的投資者與供貨商往往會發現中美兩國的法制環境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在美國成立公司發行股票一般通過登記注冊進行,而不是審批,這比在中國簡單得多;而另一方面,美國的普通法體系似乎帶有更為濃厚的訴訟色彩。中國企業對于在美國市場中所面臨的法律責任,往往不甚了解。盡管美國長期歡迎外來投資,其法律體系的總體品質與公平性也是公認的美國優勢,但這一體系不乏累贅之處。國家安全審查,即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United States,簡稱CFIUS)的審查,就是對中國能源投資者的一項特殊挑戰。中國在美國風能行業進行投資的各方,在完成交易之前應注意評估是否需要通過CFIUS 審查。
國家安全審查
依據《2007 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of 2007,簡稱FINSA)對《國防生產法埃克森-弗洛里奧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 to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的最新修正,美國總統有權審查所有“可能導致外方控制美國跨國貿易參與者的合并、收購及接管”。該項權力被依法授予給為達成上述目的而服務于總統的跨機構組織: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目前,CFIUS 成員包括財政部長(擔任主席)、國務卿、國防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長、能源部長、總檢察長、美國貿易代表以及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此外,預算局長、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及國土安全助理與經濟政策助理,作為觀察員,在適當的時候參與CFIUS 的工作。國家情報局長與勞工部長則是無投票權的當然成員。
CFIUS 通常采用“自愿”通知程序。但是,如果CFIUS 未得到通知而認為某項交易牽涉到國家安全問題,其也可以在任何時間對受管轄的交易項目主動進行審查。如果CFIUS 判定交易涉及未解決的國家安全事宜,CFIUS 既可以進行交涉,也可以采取諸如要求提供保證書、國家安全局協議書或美國設施意圖離岸預告書等緩解措施,還可以建議總統親自終止該
交易。
埃克森- 弗洛里奧條款授予總統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威脅到國家安全的”外方合并、收購或接管“美國跨國貿易參與者”的行為,總統可以實施其認為適當的措施,例如中止、禁止或下令撤資。
埃克森- 弗洛里奧條款沒有對國家安全進行定義,因為國會意在允許對該詞條進行廣義解釋。盡管如此,由財政部出版的《CFIUS 國家安全審查操作指南》(Guidance Concerning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Conducted byCFIUS)(簡稱《指南》)要求CFIUS 成員的審查工作應著眼于“受管轄的交易所引發的真正威脅到國家安全,而不是與其他國家利益有關的事項”。CFIUS 應體認到美國的“繁榮與安全”是“建立在國家開放的基礎上的”,從而在對外開放投資的政策框架之下履行職責。
受管轄的交易
《2007 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采用“受管轄的交易”這一概念,來確定應受CFIUS審核及調查的交易類型。一般而言,受管轄的交易包括以下幾類:
(1)任何可能導致美國企業受控于“外國人”(該詞特指任何外國國民、外國政府或外
國實體,以及任何受到或是可受到外國國民、外國政府或外國企業控制的任何實體)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