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應編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格式見附3),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并提交全年電費結算單或電量結算單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十六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審核地方上報材料,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等按本辦法執行。
附: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表
2.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季度申報表
3.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