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與國家海洋局聯合制定并出臺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全文見國家海洋局政府網站)。該細則的出臺,旨在進一步完善海上風電建設管理程序,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
海上風電是風電發展的重要領域,也是近年來新興的海上開發利用產業。為規范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國家海洋局和國家能源局在2010年1月聯合下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就海上風電開發建設中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管理要求作出原則規定。2010年以來,海上風電項目不斷增多,而且大都選擇在近海海域和潮間帶布局風電場,且單個風電場規劃面積普遍較大,使我國海域開發利用面臨的行業用海矛盾更加突出,海洋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海洋開發利用的任務和壓力加大,開發企業也面臨更大的投資風險。該細則以《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為依據,重點明確了海上風電規劃和項目建設的具體程序和管理要求,力求使各級相關管理部門和企業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在管理職責、要求和工作程序上更為清晰,推動海上風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細則》共有21條規定,適用于海上風電項目前期、項目核準、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工作,對海上風電規劃的編制與審查、海上風電項目預可研和可研階段的工作內容和程序、建設運行管理中的要求等作了具體規定。
《細則》規定,海上風電規劃應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要堅持節約和集約用海原則,編制環境評價篇章,避免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響。在海上風電規劃編制和報批程序上,要求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單位編制,在征求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上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審批。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
《細則》明確提出,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河口、海灣、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等敏感海域,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該《細則》要求海上風電場建設要向深水離岸布局,這將有利于減輕海上風電場建設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同時有利于規避行業用海矛盾。
《細則》還對海上測風塔建設、海底電纜路由勘測和鋪設施工等管理提出要求,并強調要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和監督檢查。
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自治區、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廳(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集團公司、大唐集團公司、華電集團公司、國電集團公司、中電投集團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完善海上風電建設管理程序,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能源局 國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
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海上風電開發建設工作,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海上風電項目前期、項目核準、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 海上風電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風電規劃、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風能資源測量評估、海洋水文地質勘查、建設條件論證和開發方案等工作。
第四條 省級海上風電規劃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單位編制,在征求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上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審批。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