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我國風電發展的種種問題,借鑒國際經驗,國際上支持風電發展的政策機制有三種:一是采取固定收購價格機制,對風電發展的數量沒有限制;二是采取招標機制,政府規定風電發展的裝機容量,通過招標的競爭形式確定開發商;三是配額制,即政府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力在電力消費總量中的配額比例,供電公司完成配額。結合中國國情、吸收國際經驗,風電發展需要的政策應該是一個與我國電力改革相適應、有利于促進風電產業快速發展、促進風電價格明顯下降、利于風電發展目標按時完成的政策機制,風電特許權政策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了。我國政府選擇了在石油、天然氣行業勘探開發中實施較成功的特許權制度,用于風力發電項目的開發和實施中,目的在于開發具有較大規模的風電項目,促進我國風電的規模化發展。
2. 政策框架和運行機制
政府特許權經營方式,主要是指用特許權經營的方法開采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或建設政府監管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這是一種政府與私有公司之間的合作經營方式。按照特許權項目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的原則,在特許權協議條款的約束下進行項目的經營管理。這種方式在我國資源開采和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已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風電特許權是將政府特許經營方式用于我國風力資源的開發。在風電特許權政策實施中涉及三個主體,即政府、項目單位和電網公司。政府是特許權經營的核心,為了實現風電發展目標,政府對風電特許權經營設定了相關規定:一是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必須通過競爭獲得;二是規定項目中使用本地化生產的風電設備比例,并給予合理的稅收激勵政策;三是規定項目的技術指標、投產期限等;四是規定項目上網電價,前三萬利用小時電量適用固定電價(即中標電價),以后電價隨市場浮動;五是規定電網公司對風電全部無條件收購,并且給予電網公司差價分攤政策。項目單位是風電項目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的責任主體,承擔所有生產、經營中的風險,生產的風電由電網公司按照特許權協議框架下的長期購售電合同收購。電網公司承擔政府委托的收購和銷售風電義務,并按照政府的差價分攤政策將風電的高價格公平分攤給電力用戶,本身不承擔收購風電高電價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