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通報了環境保護部日前下放的環評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共25項,以上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類和環境影響較小的項目,其中包括分布式燃氣發電、燃煤背壓熱電站等電力行業項目。
同時,上述負責人也表示,環境保護部將繼續嚴格跨區域流域、環境影響重大、敏感復雜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保留這些項目的環評審批權限。其中,包括“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和產能過剩的煤電、鋼鐵、電解鋁項目。
環評審批權應加強
環保部認為,上述項目環評審批權的下放,將有利于“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優化經濟發展、改善環境質量、預防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作用”。同時,也是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
對此,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環評審批權限不僅不應該下放,還應該不斷加強。”據他介紹,環境問題是典型的外部性問題。企業會污染環境,但是通常并不會承擔相應污染治理等責任,這意味著企業的污染成本不由企業承擔,而是由整個社會來代替它承擔。
“從經濟方面來講,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所以企業總會有污染的沖動和基本動力。”林伯強說,“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更應該做的是,加強環評以及企業污染監管,真正看住企業,而非下放權限。”
項目審批權仍有存在理由
據專家介紹,電力項目建設,不僅需要環保部的環評審批,最終還需要能源局的核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拿到能源局的“路條”。
在今年4月份,曾一度傳出有關能源局擬下放火電單機60萬千瓦以下、煤炭新增產能120萬噸/年以下,兩個項目核準權限至地方的消息,但在隨后5月份《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中,卻只下放了后者,而火電行業只是下放了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準權限,火電行業中規模通常相對更大的純發電機組審批權限則未被提及。
據林伯強介紹,這可能跟目前國企運行考核機制有關。他說,“目前國內企業,特別是國企,對于企業經營的盈利與虧損情況,并沒有很好地與企業管理者掛鉤。”例如,有的國企出現連續數年的巨額虧損,但是其相關管理者并未受到問責。“國企投資成功,功勞全歸管理者;投資失敗,則管理者無需承擔相關責任。”那么這種機制必然導致某些企業只重視企業的規模,而輕視企業盈利能力。這種盲目的、過度的投資也促使許多行業出現了產能過剩。
國際能源署全球能源展望組高級能源專家張樹偉也曾對本報表示,“這是我國產能過剩的重要原因,投資主體不明確,風險分擔不明確。”
林伯強認為,為了抑制這種現象,約束企業的投資沖動,能源局對相關項目實施核準,可以看成是一種對當前國企的運行考核機制漏洞的“打補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