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能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國家根據能源資源稟賦情況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統籌保障能源安全、優化能源結構、促進能源轉型和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等因素,分類制定和完善能源開發利用政策。
第二十二條?國家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目標,按年度監測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
國家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相關電力用戶和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責任。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考核。
第二十四條?國家統籌水電開發和生態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建設小型水電站。
開發建設和更新改造水電站,應當符合流域相關規劃,統籌兼顧防洪、生態、供水、灌溉、航運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國家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加快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就近開發利用,合理有序開發海上風電,積極發展光熱發電。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合理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發電、生物質能清潔供暖和生物液體燃料、生物天然氣。
國家促進海洋能規模化開發利用,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
第二十七條?國家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全國核電發展和布局,依據職責加強對核電站規劃、選址、設計、建造、運行等環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國家優化煤炭開發布局和產業結構,鼓勵發展煤礦礦區循環經濟,優化煤炭消費結構,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
第二十九條?國家采取多種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增強石油、天然氣國內供應保障能力。
石油、天然氣開發堅持陸上與海上并重,鼓勵規模化開發致密油氣、頁巖油、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
國家優化石油加工轉換產業布局和結構,鼓勵采用先進、集約的加工轉換方式。
國家支持合理開發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氣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
第三十條?國家推動燃煤發電清潔高效發展,根據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電力供應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發電建設,提高燃煤發電的調節能力。
第三十一條?國家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
第三十二條?國家合理布局、積極有序開發建設抽水蓄能電站,推進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發揮各類儲能在電力系統中的調節作用。
第三十三條?國家積極有序推進氫能開發利用,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四條?國家推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補、多能聯供綜合能源服務,積極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節約能源服務,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國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以及節約能源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能源企業、能源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計量器具。
能源用戶應當按照安全使用規范和有關節約能源的規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節約能源的義務,積極參與能源需求響應,擴大綠色能源消費,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國家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通過完善階梯價格、分時價格等制度,引導能源用戶合理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促進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六條?承擔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營業區域內的能源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不得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服務,不得擅自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或者限制購買數量。
前款規定的企業應當公示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等,并為能源用戶提供公共查詢服務。
第三十七條?國家加強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危及能源基礎設施安全的活動。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石油、天然氣和電力輸送管網等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能源規劃,預留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用海,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提高能源輸送管網的運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輸送管網系統運行安全。接入能源輸送管網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應當符合管網系統安全運行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國家按照城鄉融合、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提升服務的原則,鼓勵和扶持農村的能源發展,重點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農村的能源發展,提高農村的能源供應能力和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