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所有風電場。鼓勵并網運行超過15年的風電場開展改造升級和退役。
辦法要求: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簡化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審批流程。原則上對納入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實施方案且具備改造升級和退役條件的項目予以審批,并明確全容量并網時間。項目全容量并網前不得變更開發主體。
風電場退役充分尊重企業意愿,不得強制實施。風電機組運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開發企業應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性評估,評估結果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和電網企業。經評估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且不愿意進行改造升級的風電場,開發企業應及時拆除,并按有關要求修復生態環境。
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用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的風電場原則上不進行改造升級,風電場改造升級應盡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改造升級確需使用林地的,應符合使用林地條件并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對不改變風電機組位置且改造后用地面積總和小于改造前面積的改造升級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不需重新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上網電價補貼電量部分按原項目電價政策執行,其余電量部分按項目重新備案當年電價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