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常豐和風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審批〈韓城市常豐和40兆瓦風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函》(韓城市常豐和風電辦報〔2021〕019號)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
該項目位于韓城市桑樹坪鎮,裝機規模40MW,擬安裝10臺3000kW(輪轂高度100m,風輪直徑156m)和4臺2500kW(輪轂高度100m,風輪直徑155m)的風力發電機組。風電機組以2回35kV集電線路接入風電場內新建110kV升壓站。升壓站及外輸線路不在本次評價范圍內。項目總投資33235.65萬元,其中環保投資531萬元,約占總投資的1.60%。
經審查,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后,項目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可作為項目實施的依據。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控制施工范圍,落實施工期的環境保護措施,施工結束后及時對項目臨時占地、施工跡地等進行生態恢復。
(二)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嚴格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相關要求進行收集、貯存并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嚴格日常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三)加強噪聲控制,風機運行后根據實際噪聲監測情況,如出現居民點噪聲超標現象應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居民不受影響。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建成后,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運營全過程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公開環境信息的主體,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規公開建設項目環評信息,暢通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公眾環境權益。
五、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我廳重新審核。
六、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韓城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該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七、你公司應在接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分別送上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