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二期項目核準的復函
閩發改網能源函〔2016〕54號
福建中閩海上風電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二期項目核準的請示》(中閩海電〔2019〕19號)及有關附件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函復如下:
一、為充分利用我省豐富的海上風能資源,減緩對省外一次能源輸入的依賴,發展清潔能源,減輕環境污染,優化能源結構,同意建設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二期項目。項目單位為福建中閩海上風電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莆田市秀嶼區平海灣海域。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250MW。主要建設內容包括:50臺5MW級風力發電機組,新建1座220kV升壓變電站,改擴建1座220kV升壓變電站,在鸕鶿島上配套建設1座1000噸級碼頭。項目建設工期36個月。
國家能源局已將該項目列入《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方案(2014-2016)》(國能新能〔2014〕530號)。該項目在可再生能源發電信息管理平臺的項目代碼為:PSE1604350305001。
四、項目總投資為495982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20%。
項目股東: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比例:100%。
五、該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折2000.53噸標準煤。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6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及我省的實施意見,本批復附《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一份,原則同意該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中的節能方案,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節能技術及管理措施,切實做好節能降耗工作。
六、項目環保和資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項目開發應落實安全、環保、水保“三同時”制度;項目應選用國內外先進的設備,提高風能資源利用率。
七、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分別是:《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二期項目建設意見的報告》(莆發改〔2016〕87號)、莆田市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莆國土資預〔2013〕10號)及有效期延長意見、《莆田市環保局關于福建莆田平海灣二期250MW海上風電項目(陸上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莆環保評〔2015〕46號)、《莆田市環保局關于莆田平海灣二期250MW海上風電項目(陸上部分)中陸上升壓站主變壓器容量變更的復函》、《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福建莆田平海灣二期250MW海上風電項目的預審意見》(莆海漁函〔2016〕5號)、《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福建莆田平海灣二期250MW海上風電項目鸕鶿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及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的預審(審查)意見》(莆海漁函〔2016〕6號)、《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福建莆田平海灣二期250MW海上風電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核準意見》(閩海漁函〔2016〕9號)、《福建海事局關于福建莆田平海灣二期250MW海上風電項目通航安全影響論證的審查意見》(閩海通航〔2015〕37號)、《福建海事局關于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二期項目鸕鶿島配套碼頭工程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報告的審查意見》(閩海通航〔2016〕5號)、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表》。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調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九、請你司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規劃許可、土地(海域)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依法開展招投標活動。
十、本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附件: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二期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5月5 日
附件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二期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福建中閩海上風電有限公司:
報來的《莆田平海灣海上風電場二期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收悉。經審核,我委審查意見如下:
一、原則同意該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該項目建設規模為25萬千瓦,達產后年綜合總能耗約為2000.53噸標準煤,其中年電耗1502.9萬千瓦時、柴油96.8噸、汽油6.96噸、天然氣1642.5立方米。
三、該項目單位產品能耗為2.29×10-3千克標準煤/千瓦時;單位產值能耗為32千克標準煤/萬元。綜合場用電率為1.69%。
四、你司在落實節能評估報告書各項措施基礎上,應繼續優化設計和設備選型,項目投產后要加強運行調度管理,進一步降低能耗。
五、請莆田市發改委、秀嶼區發改局依據本審查意見,對項目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以及運營管理進行有效監督檢查。
六、你司必須嚴格執行該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申報內容,用能工藝、設備發生重大變更,或年綜合能耗量超過本節能審查意見確定值10%及以上,須向我委申請重新進行節能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