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主任、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任東明先生致辭
各位嘉賓大家上午好,我很榮幸受大會主委會的邀請,來這里和大家進行可再生能源發展問題的探討,在這里我對3月28號國家發改委剛剛公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證收購管理辦法》進行下短評,我談一下個人的看法,辦法明確提出了實現目標,即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的實現,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此外,辦法出臺還包含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解決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大規模棄風棄光棄水問題。因為,不解決這個問題就無法實現能源革命。我個人認為,該辦法有以下幾個亮點:
第一個亮點,大家知道在09年修訂《可再生能源法》的時候,提出了一個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收購制度,但是整整過去6年多的時間,直到辦法出臺,才首次提出全額保障收購制度的定義:是指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二個亮點,將可再生能源并網發網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量部分。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保障收購。而市場交易量的部分主要是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
第三個亮點,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具體通過核定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進而確定保障性收購年上網電量。具體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進行核定。
第四個亮點,確定了全額保障性收購的范圍,在不限電地區,要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全額收購,明確提出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發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時不參與市場競爭,上網電量全額保障收購。參與市場競爭的項目主要是風電和大規模的太陽能地面電站。
第五個亮點,明確提出了非可再生能源發電擠占消納空間和輸電通道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應得到費用補償。因并網線路故障、非計劃檢修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承擔補償。這實際上是在具體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的處罰條款。
第六個亮點,責任主體非常明確,各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對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建設程序和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承擔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施責任;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確定規劃期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比重。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制定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比重目標。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制度。電網企業按照節能低碳電力調度原則,優先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計劃和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合同。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配合電網企業加強功率預測預報工作,確保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分解落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履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監管責任等等。
這是6個亮點,另外我個人認為辦法還有以下值得商榷和討論的方面:
第一,新提出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的概念,是否符合《可再生能源法》提出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要求,這個值得討論,并需對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的要領進行進一步明確,以便該辦法的落實。
第二,保障性收購部分和市場交易量的劃分是問題的關鍵,各自比例將成為各方博弈的焦點。難點就是如何劃分出合理的比例和根據什么標準進行劃分。
第三,在煤電有計劃而可再生能源沒有計劃的情況下,通過辦法想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爭取到一定的計劃,似乎是在維護公平,實際上我個人認為仍沒有擺脫計劃管理思路,我個人認為這該辦法只是一個權宜之計,由于不完全符合建立市場機制大方向和電力體制改革總目標,因此,我覺得該辦法只能是一個暫行的辦法,還不能指望它徹底解決問題。
對大家非常關心的辦法,能不能起作用,我發表一些個人的意見,也不代表所在的單位。最后一句話是:制約可再生能源體制機制問題仍然存在,我們在座的同仁們仍需要繼續努力。
最后預祝本次大會取得圓滿成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