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促進運輸便利化。加強與周邊國家協商合作,加快簽署中緬雙邊汽車運輸協定以及中朝雙邊汽車運輸協定議定書,修訂已有雙邊汽車運輸協定。推進跨境運輸車輛牌證互認,為從事跨境運輸的車輛辦理出入境手續和通行提供便利和保障。授予沿邊省(區)及邊境城市自駕車出入境旅游審批權限,積極推動簽署雙邊出入境自駕車(八座以下)管理的有關協定,方便自駕車出入境。(交通運輸部、旅游局、外交部、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三、調整貿易結構,大力推進貿易方式轉變
(九)支持對外貿易轉型升級。優化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的內部結構。有序發展邊境貿易,完善邊貿政策,支持邊境小額貿易向綜合性多元化貿易轉變,探索發展離岸貿易。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展加工貿易,擴大具有較高技術含量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出口,創建出口商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對開展加工貿易涉及配額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資源類商品,在配額分配和有關許可證辦理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支持具有比較優勢的糧食、棉花、果蔬、橡膠等加工貿易發展,對以邊貿方式進口、符合國家《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資源類商品給予進口貼息支持。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發揮地緣優勢,推廣電子商務應用,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十)引導服務貿易加快發展。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加大投入,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結合區位優勢和特色產業,做大做強旅游、運輸、建筑等傳統服務貿易。逐步擴大中醫藥、服務外包、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服務領域出口,培育特色服務貿易企業加快發展。推進沿邊重點地區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逐步實現高水平對內對外開放;有序放開育幼養老、建筑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向沿邊重點地區服務業企業傾斜,支持各類服務業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合作等方式,在境外開展投資合作,加快建設境外營銷網絡,增加在境外的商業存在。支持沿邊重點地區服務業企業參與投資、建設和管理境外經貿合作區。(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質檢總局負責)
(十一)完善邊民互市貿易。加強邊民互市點建設,修訂完善《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和《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嚴格落實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清理地方各級政府自行頒布或實施的與中央政策相沖突的有關邊民互市貿易的政策和行政規章。(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
四、實施差異化扶持政策,促進特色優勢產業發展
(十二)實行有差別的產業政策。支持沿邊重點地區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對符合產業政策、對當地經濟發展帶動作用強的項目,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在沿邊重點地區優先布局進口能源資源加工轉化利用項目和進口資源落地加工項目,發展外向型產業集群,形成各有側重的對外開放基地,鼓勵優勢產能、裝備、技術走出去。支持沿邊重點地區發展風電、光電等新能源產業,在風光電建設規模指標分配上給予傾斜。推動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與制造業緊密結合。適時修訂《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對沿邊重點地區產業發展特點予以充分考慮。(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負責)
(十三)研究設立沿邊重點地區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基金。研究整合現有支持產業發展方面的資金,設立沿邊重點地區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基金,吸引投資機構和民間資本參與基金設立,專門投資于沿邊重點地區具備資源和市場優勢的特色農業、加工制造業、高技術產業、服務業和旅游業,支持沿邊重點地區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證監會負責)
(十四)加強產業項目用地和勞動力保障。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在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安排上予以傾斜。對入駐沿邊重點地區的加工物流、文化旅游等項目的建設用地加快審批。允許按規定招用外籍人員。(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五、提升旅游開放水平,促進邊境旅游繁榮發展
(十五)改革邊境旅游管理制度。修訂《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放寬邊境旅游管制。將邊境旅游管理權限下放到省(區),放寬非邊境地區居民參加邊境旅游的條件,允許邊境旅游團隊靈活選擇出入境口岸。鼓勵沿邊重點地區積極創新管理方式,在游客出入境比較集中的口岸實施“一站式”通關模式,設置團隊游客綠色通道。(旅游局、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
(十六)研究發展跨境旅游合作區。按照提高層級、打造平臺、完善機制的原則,深化與周邊國家的旅游合作,支持滿洲里、綏芬河、二連浩特、黑河、延邊、丹東、西雙版納、瑞麗、東興、崇左、阿勒泰等有條件的地區研究設立跨境旅游合作區。通過與對方國家簽訂合作協議的形式,允許游客或車輛憑雙方認可的證件靈活進入合作區游覽。支持跨境旅游合作區利用國家旅游宣傳推廣平臺開展旅游宣傳工作,支持省(區)人民政府與對方國家聯合舉辦旅游推廣和節慶活動。鼓勵省(區)人民政府采取更加靈活的管理方式和施行更加特殊的政策,與對方國家就跨境旅游合作區內旅游資源整體開發、旅游產品建設、旅游服務標準推廣、旅游市場監管、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合作,共同打造游客往來便利、服務優良、管理協調、吸引力強的重要國際旅游目的地。(旅游局、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外交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