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已有的經驗,購電法,或為鼓勵風電發展而設定的固定電價,為國內風電制造行業成功的發展提供了最根本的條件,因為購電法為風電項目的開發提供了最直接穩定的和具有效益的市場。購電法的風電價格水平和風電價格構成特點是隨著國家的不同而不同的。只要充分考慮了長期收益和一定的邊際效益、設計得當,購電法是非常具有其價值意義的,因為購電法為風電場投資商營造了一個長期穩定的市場環境,同時鼓勵風電公司對風電技術研發進行長期的投資。
(2)可再生能源強制性目標
可再生能源強制性目標,也稱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可再生能源強制市場份額、或購買義務,是在一些國家實施的、相對較新的政策機制。該政策要求由可再生能源產出的電力需在整個發電量中占到一定的比例,各國需根據自身市場結構來確定本國的配額。與購電法(固定電價政策)相比,可再生能源強制目標政策的實施經驗還比較少,因此目前無法將其與固定電價政策的效果相比較去評價這種政策是否能促進當地風電的發展。
(3)政府拍賣或特許權政策
政府直接與風電開發商簽訂長期購買風電合同是為風電發展創造良好市場環境的方式之一。因為政府支持風電項目的開發,從而消除了在開發過程中的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這樣就降低了風電開發商的投資風險。但是,這種方式需要使用政府招標制度,從歷史上看,這樣的招標制度不會給風電市場帶來長期的穩定性和獲利性,這部分由于招標者之間長時間競標和項目開發商之間激烈的競爭。
(4)財政激勵政策
通過財政手段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可從對非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收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或直接從電力消費者的能源帳單收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經常被稱之為——系統效益收費)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但是,如果不簽訂長期購電合同,在鼓勵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穩定和規模化發展過程中,同其他優惠政策相比,這種財政激勵政策也就只能扮演補充的角色。
(5)稅收激勵政策
一些國家政府通過稅收激勵政策促進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投資,包括減免投資于風電技術開發的企業的所得稅,減免風機所在地的土地擁有者的財產稅。同時,稅收激勵政策也適用于風力發電公司,可以減免其所得稅或增值稅。但稅收激勵機制是不能替代固定電價政策和可再生能源強制目標政策。
(6)綠色電力市場
一些國家的政府允許用戶支付比普通電價高一些的費用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盡管通過這樣的機制而獲得的投資是十分有限的,但這些資金仍可支持較高成本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鼓勵對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進行投資。
3.主要國家采取的風電政策分析
(1)法國政府采取投資貸款、減免稅收、保證銷路、政府定價等措施扶持企業投資風電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項目。
(2)德國的風能資源遠不如法國和英國豐富,但風電發展的世界領先地位卻毋庸置疑。20世紀80年代,德國政府資助了一系列研究計劃;1991年,國會又通過了強制購電法,為清潔能源提供足夠的激勵機制并建立起市場,并能參與煤電和核電競爭。由于環保者的努力,政府還設定了到2025年風電至少供應25%發電量的目標。
(3)丹麥風電產業自20世紀80年代起步,如今其風電機組已主導著全球的市場。風電成功的原因之一在于,每屆政府對國家能源計劃的立場都非常堅定,務求減少對進口燃料的依賴,盡量做到可持續發展。最近又提出到2030年風電將滿足約一半的電力需求。
(4)日本風力發電發展迅速,裝機容量已躋身世界前列。日本新能源政策規定,日本的電力公司有義務擴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一是增加設備自己發電,二是從其他電力公司購買,每年都有一定的指標。
(5)印度是發展中國家的先鋒。風電最初的發展動力來自非常規能源部(MNES)鼓勵能源的多元化指導。為了找出最有利的地點,MNES在全國建立起風速測量站的網絡。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成本折舊和免稅等多種經濟優惠,在2002年推出的免稅計劃中規定,風電場前10年的收入可享受100%的免稅。此外,各省還制定自己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