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基本情況
2006 年至 2012 年,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簽訂了一系列風力發電機組供貨合同和補充協議(以下合并簡稱“原合同”)。公司于 2014年 10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9、8557、8558、8553、8552 號,[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4、8555、8556 號,[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 8560、8561、8562、8563、8564 號),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公司,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對該案件進行了披露,公告編號:臨 2014-064。
二、訴訟進展情況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與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就風力發電機組有關質保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議案》,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為積極解決公司與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公司擬與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就風力發電機組有關質保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以下簡稱“《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 因公司履行原合同而出售給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的合同設備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需要進行整改,公司在認識華能新能源要求的基礎上,公司應當向華能新能源補償費用總計 47,272.67 萬元,同時同意華能新能源在應付公司的原合同尾款(105,672.67 萬元)中直接扣除該部分款項。
2. 公司于《和解協議》簽訂后,按照《和解協議》規定向華能新能源交付備品備件。
3. 華能新能源應按雙方確認的物資清單明細歸還公司滯留在華能新能源子公司項目現場的物資。
4. 華能新能源應在《和解協議》簽署后將損壞的 20 臺齒輪箱返還公司。
5. 《和解協議》生效后 3 日內,華能新能源代其相關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人民幣 58,400 萬元原合同尾款。
6. 《和解協議》生效后,雙方按《和解協議》的內容,在法院主持下,辦理目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買賣合同糾紛的調解手續,雙方應達成和解。
7. 《和解協議》約定的雙方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全部履行完畢,視為《和解協議》最終履行完畢。《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任何一方不得因原合同及原合同的補充協議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與華能新能源正式簽署《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后,對公司本年凈利潤的影響金額為負 34,113.24 萬元。
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案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及時關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