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東能源監管局下發通知,對五類項目豁免電力業務許可。同時,對簡化發電業務的條件、調整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申請條件內容、開展報送豁免發電項目信息工作等事項作出要求。
華東能源監管局依據 《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落實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在轄區內進一步落實做好相關電力業務許可的簡化和豁免工作,加強發電業務許可豁免情況的后續監管。
其中,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五類項目包括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單站裝機容量1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項目裝機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項目裝機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對豁免的發電項目,華東能源監管局不再受理其發電業務許可申請,不辦理豁免證明。豁免許可的發電項目并網后,電網企業應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上報上月豁免項目信息。
除了上述可以豁免許可的情況外,經營總裝機6兆瓦(不含)以下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以及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的企業,可以簡化相關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
具體簡化內容包括,財務資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最近2年的財務情況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說明。企業安全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允許一人兼任其中兩項或多項職務。
據悉,根據國務院 《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及《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供電企業新申請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或申請供電營業范圍變更時,應提供供電營業區雙邊達成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取代供電營業許可證作為其供電營業范圍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