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日,CFIUS針對Ralls發出更為嚴厲的修訂版禁令,其增加的限制包括:把三一集團[包括三一電氣和三一重工(600031)]列為禁令對象,禁止未經CFIUS批準將Ralls風電場出讓第三方(不管是否由外國資本控制)。
三一重工副總裁段大為及三一集團副總裁吳佳梁控制著Ralls。根據億城股份[3.30 0.00% 股吧 研報](000616)今年6月12日發布的一則公告,Ralls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在美國特拉華州注冊為公司法人,由吳佳梁持股20%、段大為持股80%,吳佳梁為首席執行長。
另據Ralls提供的文件,Ralls希望在美國開發風電項目,并以此拉動三一風電機的銷售。
今年3月前后,Ralls收購了4個在美國俄勒岡州的風電場。此后不久,美國海軍稱,其密切關注其中一處風電場的所在地。美海軍以風電場的“風力渦輪機對此處空氣的擾動”和影響“軍事飛機的低空訓練”為由,要求Ralls改變風電場的位置規劃。
根據Ralls公司提交的文件,該公司立刻照辦,并于6月28日向CFIUS遞交了一份自愿申報,對收購交易進行披露。在法律規定的30天回復期內,CFIUS發出命令,即使更改了位置,該交易還是對美國構成國家安全風險,所有的操作必須終止,而不僅僅限于海軍所關切的一處風電場。
Ralls公司在法律文件中控訴稱,CFIUS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解釋為何該項目有國家安全問題,甚至沒說明為什么該交易應受到CFIUS的審查。
法庭文件顯示,Ralls正在尋求一份臨時限制令或預先禁令,以便允許該公司在9月20日恢復風電場的建設。如果風電場在12月31日前無法并網,則Ralls將不能夠獲得2500萬美元的聯邦投資稅收激勵,一切投資都將泡湯。
請來明星律師團隊
扳倒CFIUS并非易事。
“對提交申請者來說,他們一般會遇到一個問題,CFIUS往往不明確闡明其關注的問題或阻止交易的理由。”華盛頓律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US LLP合伙人Robert Schlossberg對彭博社稱,“而且,由于立法并不支持對CFIUS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查,法院通常會在國家安全問題上選擇回避,這對原告起訴是非常大的困難。”
雖然面臨困難,但Ralls公司已下定決心,組織了明星級別的律師團隊。
彭博社14日報道稱,Ralls的代理律師包括保羅·克萊蒙特(Paul Clement),他是小布什政府時期的首席檢察長。Ralls還請來Viet Dinh,后者是小布什政府時期的司法部官員,幫助起草了美國的“愛國者法案”。該法案的目的是“使用適當之手段,來阻止或避免恐怖主義以團結并強化美國的法律”。
Ralls公司的起訴主要包括三點,僭越法律授權、行事武斷無常、違憲剝奪財產。
美國知名律師事務所Reed Smith資深合伙人張晉蜀在財新網9月16日的專欄文章中指出,在Ralls案中,CFIUS干脆免去了向總統建議的程序,自己就發出命令終止交易。而且,CFIUS的審查范圍本來只針對外國人的并購,而不是外國產品在美國的銷售,這次命令Ralls不得把相關三一產品賣給別人,超出法律授權。CFIUS籠統地給了個“國家安全”的理由,不做任何進一步的解釋,因此被斥為“武斷無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