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投資賦稅優惠:購買風能能源設備的房屋主人,所付金額中前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從當年須繳納的所得稅中抵扣;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和潮汐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以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
——1978年《能源稅收法》
加速折舊優惠:風電項目可以采用5年的折舊期,而不是一般的15至20年。
——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The Tax Reform Act)》
生產賦稅優惠:可再生能源發電商將在項目投產的前十年享受1.5美分/千瓦時(與CPI聯動)的聯邦稅收抵免優惠。2009年補充規定對2013年1月1日之前投產的合格風電項目所享受的發電收益稅抵免延長3年。
——1992年《能源政策法》(EPACT)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PS):國家通用的RPS,要求到2010年7.5%的電力由可再生能源資源供應。目前RPS已經成為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強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1998年《綜合電力競爭條例》
綠色能源證書制度(REC):電力零售供應商可通過從可再生能源發電商手中購買REC指標來達到RPS配比要求,而不必自己生產。風電發電商可通過出售REC指標獲得一筆可觀的額外收入。
——1998年《綜合電力競爭條例》
現金補貼政策:授權能源部向在2009~2010年期間開始建設并在2012年前投產的風電項目提供現金補助,補助額基本相當于項目建設成本的30%,補助屬于應稅收入。
——2009年《復蘇與再投資法案》
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