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文件,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做出規定。
文件規定,清潔基金取得的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規定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