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又走到了歲尾,到了大家盤點一年工作的時候,而此時總繞不開一個問題,它使我們的發展成績和效益都大打折扣,那就是自2011 年開始出現的棄風限電,一直是行業無法解開的“魔咒”。今年以來,由于全社會電力需求增速放緩以及火電瘋狂上馬,常規能源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擠出效應加劇,致使棄風問題越發嚴重。尤其是入冬以來,甘肅、寧夏、黑龍江等“三北”地區省份的棄風比例超過60%。今年全年棄風電量預計達到350 億千瓦時,比2014 年多出200 億千瓦時,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80 億元,棄風損失幾乎抵消了今年全年新增裝機的社會經濟效益。這種現象造成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巨大浪費,致使發電企業全面陷于虧損狀態,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投資積極性,資本市場的態度開始變得謹慎,產業的長遠發展受到極大影響。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為消納過剩的火電產能,保障火電企業利益,運用行政手段推行所謂的“風火交易”,要求風電補償火電,造成事實上風電需要購買發電權的“逆向替代”現象,與能源結構調整方向背道而馳。云南省工信委于2015 年11 月20 日下發的《2015 年11 月和12 月風電火電清潔能源置換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314 號文件),就要求風電企業將部分收益支付給火電企業。寧夏、新疆等地甚至要求關停風電為煤電讓路。這些做法明顯違反《可再生能源法》《電力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和優先上網的規定,損害了可再生能源的優先發電權,但現實中的制衡手段明顯缺乏,致使棄風問題演變到了危及行業命運的地步。
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難的問題之所以久治不愈且愈演愈烈,戰略上的低碳發展共識之所以不能形成現實中的共同行動,歸根結底是因為它觸及到了傳統電力市場的制度性安排。在現有電力體制下,火電因為每年有政府下達的計劃電量,形成了事實上的優先發電權,擠占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空間。不從根本上改變現有電力體制,不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價值形成機制,其他任何措施都只能是“隔鞋搔癢”,有的甚至是“病急亂投醫”。換言之,能否解決棄風、棄光問題,既是電改的重要內容,更是衡量電改成敗的標志。如果還是一味打改革的“外圍戰”,不徹底打破原有利益格局,不改變煤電的事實優先地位,我們將喪失掉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體制改革的最佳機遇期。
所幸的是,我們看到國家正在正確的方向上不斷做出努力和創新。前不久,國家能源局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征求意見稿,雖然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問題,但作為落實電改系列文件中提出的有關目標和任務而制定的具體措施,其體現出的幾個關鍵原則,構成未來新型電力市場機制的基礎:一是法治原則,《辦法》中明確了什么是有法可依的,什么是必須禁止的,例如,《辦法》提出“保障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享有最高優先調度等級,不得采取向優先級較低的發電項目支付費用的方式獲取優先發電權”,據此,類似上述云南的做法將被禁止,類似新疆、寧夏關停風電為火電讓路的做法也不合規,有了這個《辦法》,各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也能夠“有法可依”;二是由計劃向市場過渡的原則,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保障全額收購,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受法律保護的公平權益,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業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通過技術進步等方式提高利用效率,降低邊際成本,獲得額外收益;三是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電網是實施責任主體,承擔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統計和分攤可再生能源棄發電量、充分挖掘系統調峰潛力、加強輸電通道建設等責任,除電網故障檢修原因以外不直接承擔對可再生能源的補償責任,這有助于調動電網的積極性,而保障性范圍內棄發電量視為優先發電權自動轉讓給優先級較低的火電機組,由火電機組承擔補償責任,這種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方式將發揮很好的應用效果。上述原則體現了我國在能源管理工作中的科學和法制精神,并在多年的探索經驗之上有所創新,是在用正確的方式做著正確的事,我們期待這些措施能有助于棄風問題的早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