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應制定階段性的發展目標。在2010年,應在消化引進的基礎上,爭取能夠自主設計和研發1~2MW的齒輪箱增速驅動和直接驅動機組,并采取措施實現商品化。2015年前后,應能夠自主設計和研發2MW以上的齒輪箱增速驅動、直接驅動的機組和半直接驅動的機組。2020年前后,在關鍵技術方面應能夠達到當時的世界先進水平。
第二,盡快增強核心技術方面的研究力量。包括:MW級風電機組的總體設計技術,能量轉換效率高的葉片設計技術,高可靠性齒輪箱研制技術,永磁多級低速發電機研制技術,整機控制系統設計技術等。
第三,完善相應的法規。盡管國家已經出臺了包括可再生能源價格分攤管理辦法在內的許多措施,但從完善政策體系角度考慮,還遠未達到"封頂"狀態,下一步應積極推動相關管理辦法的落實。應進一步落實運用財政、稅收政策來促進風電開發利用,采取設立專項基金支持研發和推廣應用活動;對開發商或制造商應提供優惠貸款,地方政府應對本地風電場提供補貼;稅收政策包括對風電場、風電設備制造企業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給予適當優惠,對MW級風電機組制定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對國內生產企業為開發、制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或實行先征后返,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同時,取消相應整機的進口免稅政策。
第四,建立國家級風電機組技術公共試驗平臺和完善相應的認證體系。由國家建立風電機組整機試驗場、傳動系統試驗平臺等公共測試手段。盡快建立國內的風電機組整機和零部件的認證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