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筆者認為,中國風電光伏設備產業的“產能過剩、重復建設”問題跟標桿電價支持政策無關。這一激勵政策并不會給間接的設備制造商帶來任何“確定性”收益,制造商面臨的競爭是很激烈的。這種情況下,制造商的大幅度擴張,跟傳統中國其他行業,比如鋼鐵、甚至基礎設施行業的“產能過剩”無異。那些行業是不存在類似標桿電價制度的。這是中國經濟發展的模式與體制問題,需要更多的從政府與市場關系中找答案。
所謂“統一規劃”難以解決風電“棄風”問題
有人建議“統一”風電與電網的“規劃”,筆者對此持完全不同意見。照此理解,似乎是風電的發展節奏與規模要按照電網能夠提供的“能力”安排。那進一步的問題就是,電網能夠提供的“能力”是如何確定的?如果風電與電網需要“統一”規劃,那風電與設備制造需要不需要,設備制造 跟螺釘螺母需要不需要?
“統一規劃”政策上的根本問題,是混淆了“風電”發展的“目標”與“途徑”,混淆了短期與長期。風電目標的確定,應該基于節能減排目標的需要。風電目標要實現,其他的條件,包括技術能力、生產能力、接網進度、充足的調峰備用資源都是需要進一步提升的“條件”。對于一個具體的風電項目,的確電網接入與風電建設是“統一”的。事實上,電網接入是風電建設可行性報告的重要一節內容,這是短期具體建設項目層面的內容。而從中長期來看,電網的規模、結構、特點都在變化,電網作為公共基礎設施,需要作出改變以適應風電的發展。
“統一規劃”從理論上也不具有可行性。光風電一個內生的變量其不確定性都非常之大,所有電源形式的內生如何去確定各自的發展規模與節奏?在理論上,的確是可以基于成本最小方案來模擬,但是理論本身的完備在數據與約束的模糊性下求變幾無作用。環境約束如何選取,排放成本如何評估,各種電源全成本(而不僅僅是財務成本)如何衡量都是個大問題。在筆者看來,風電的全社會成本比火電要小得多,如果按照這種方法論,火電的份額應該是零。
過去,我國曾經出現過大量的4.95萬千瓦的容量現象。究其原因,在于規避中央政府的審批。有人將這一現象看做“無序發展”的亂象。那么試問:如果沒有這個“口子”,最初的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規劃得以嚴格執行,那中國2010年的風電裝機規模也就500-1000萬千瓦,風電機組能否取得如此大幅度的成本下降?1000萬千瓦風電可能不會有“棄風”問題,但是風電產業的發展要滯后太多,陷入“自我鎖定”的困境當中。正如對“計劃經濟”的形容一樣,“計劃經濟的確沒有經濟危機,因為它每天都是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