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史立山
海上風電的發展正在掀開嶄新一頁
《中國投資》:《管理辦法》是第一部專門規范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的文件,它的主要內容和出臺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史立山:《管理辦法》主要是明確職能部門的責任,將管理部門和開發企業需要遵循的程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通過這個規范,促進海域空間資源合理利用,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引導海上風電健康、持續發展。
背景主要是,經過10多年的發展,世界海上風電技術已經比較成熟,已經初具規模。海上風電已經成為歐洲國家未來發展風電的主要方向,而我們國家無論從市場還是資源來看,發展海上風電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
東部沿海特別是江蘇等沿海灘涂及近海具有開發風電的良好條件,接近沿海用電負荷中心,特別是這些地區常規化石能源資源少,發展海上風電,可以緩解當地能源供需矛盾,避免陸上風電遠距離傳輸問題,有利于風電并網送出問題的解決。而且海上項目和陸地項目比較,在風力資源、土地、生態等方面也有很大優勢。所以今后都要大力發展海上風電。
既然要發展海上風電,就要進行資源的規劃、評價和示范試點,而要做這個事情就要讓大家心里有數,部門怎么做,企業怎么做,如何進行規劃,如何取得土地,技術設計有哪些要求,環保有哪些要求,等等,這些程序方面的事情首先要明確。在這些方面陸上風電已經比較完善和規范了,而海上風電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要制定一個管理辦法先解決程序問題。
比如海上項目涉及到不同于陸上風電項目的管理部門,不能照搬現有程序。過去,對海上風電項目核準涉及部門和管理要求不夠明確,如海域的使用方面,究竟是海洋主管部門還是國土主管部門或者環保部門來負責,當時都沒有明確。后來明確了是海洋局來負責,所以國家能源局和海洋局聯合來做這件事情。
我們在2009年1月開過一個研討會,2009年6月開過一次協調會,請有關專家、部門和企業進行了研究,提出了管理要求,經過多次交流和討論,最終出臺了這個覆蓋海上風電建設各個方面的管理辦法,明確各自職責和權限,把建設程序和管理要求告訴大家,以方便企業投資海上風電。
《中國投資》:《辦法》出臺與當前海上風電“圈地”有關系嗎?
史立山:現在想做海上風電的企業確實很多,包括開發企業和設備企業,還有不少施工管理企業也在積極進行研究,但是開始建設的并不多,大多都處在研究論證階段,有一些企業已開始測風,個別企業開始試點建設。
大家要充分認識海上風電的特殊性。今后如果哪個企業要開發海上風電,就要符合這些要求,符合規劃,當然也并不是說沒有批準規劃就不能做項目,研究規劃工作的過程本身就是大家協調的過程,就是優選項目的過程。
《中國投資》:和陸地風電開發管理不同的地方體現在哪里?
史立山:管理上沒有原則的不同。過去陸地風電建設相對風險小,比較簡單。而海上風電難度除了風電設備外,還有施工方面的困難,陸地風電不存在這個問題,它是成熟的吊裝技術。海上就不是這樣,海上運輸、基礎施工的難度都是很大的。對設備可靠性要求也很高,如果設備出現問題維修的成本就很高。
我們希望由政府主導的形式,先把施工的程序要求和建設標準制定出來,通過示范項目,總結出海上施工可以遵循的技術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