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對新建電源接入電網情況進行監管評價。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情況及投訴舉報情況開展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電網企業、發電企業以及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詢問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相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ㄈ┎殚啞椭婆c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及資料,對可能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及資料予以封存;
?。ㄋ模z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有爭議的,按照《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電力監管條例》及其有關監管規則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將電力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省以下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新建電源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