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企業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以書面形式對接入系統報告存在的問題一次性完整告知。發電企業應根據書面意見補充完善相關設計報告,并及時提交電網企業。
電網企業辦理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書面答復業務的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自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協商提出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之日起,電網企業組織研究并出具書面答復的期限:
1.國務院核準的新建核電項目不超過40個工作日;
2.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新建燃煤(含低熱值煤)、燃氣等火電項目不超過40個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含水利工程和航電樞紐的水力發電機組)不超過40個工作日;
3.省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新建燃煤背壓熱電、燃氣熱電、非主要流域上建設的水電站、風電站等電源項目不超過30個工作日;
4.新建并網光伏電站項目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分布式發電項目參照執行。
第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已商定的新建電源項目接網設計執行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根據商定意見,抓緊組織開展配套送出工程核準等前期工作。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電網企業同電壓等級、條件相近的其他電網工程,由各派出機構根據所在地實際情況提出時限要求。
因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單方面原因調整接網方案的,應商對方按照有關程序重新確定新的方案,相關費用由提出調整方承擔。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新建電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資界面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接網協議書及其執行情況實施監管。
新建電源項目和送出工程均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應簽訂接網協議,并報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備案。接網協議包括但不限于新建電源項目本期規模、開工時間、投產時間,配套送出工程投產時間,產權分界點,電力電量計量點,違約責任及賠償標準等。其中,新建電源項目和送出工程建設周期原則上參考相關工程建設定額周期有關規定。
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接網協議,相互配合,確保電源電網同步建成投產。因單方原因造成投產時間遲于接網協議約定時間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根據約定標準向對方進行經濟賠償。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信息公開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應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業務,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和全過程規范管理的信息檔案制度,真實、準確、全面記錄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的有關信息。
電網企業應通過門戶網站公開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相關工作制度,為發電企業查詢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進度提供便利,并每季度向申請接入電網的發電企業通報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ㄒ唬┊斊诎l電企業書面協商接入的項目列表(配套送出工程未投產),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各項目發電企業書面協商接入時間、電網企業書面答復時間;
?。ǘ┰撔陆娫错椖颗涮纂娋W工程項目概況、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
?。ㄈ┡c該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相關的其他信息。
發電企業應在每季度向電網企業通報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新建電源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建設階段性進度情況。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在辦理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業務時不得對工程項目提出指定設計單位、工程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等不正當要求。
第三章 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