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強化電力應急管理
(三十)要貫徹落實《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十二五”規劃》(國辦發〔2012〕43號)要求,將電力應急體系建設納入企業發展規劃,不斷深化電力應急管理工作。要按照《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針對自然災害、設備故障、外力破壞等可能造成電網解列、電網大面積停電等情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加強電網孤島方式分析和研究,完善“黑啟動”方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黑啟動”電源的實際啟動測試,提高電力系統恢復速度和能力。
(三十一)電網企業要配合各級地方政府完善各地電網大面積停電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與電力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的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做到快速響應,及時、準確發布信息,有效維護社會秩序。要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協同電力監管機構積極推動地方政府開展電力應急聯合演練,增強應急保障能力,不斷提高應對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能力。
九、強化電力安全監督管理
(三十二)電力監管機構要督促電力企業加強電力安全工作,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電力安全管理體系和工作機制。
(三十三)電力監管機構要組織電力企業深入分析總結國內外各種電力安全事故的經驗教訓,積極組織或推動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以及重點反事故措施等的制(修)訂工作。
(三十四)電力監管機構要督促電力企業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推進電網安全風險分析和脆弱性評估工作。要重點關注大輸電通道安全、負荷密度集中地區受端電網安全、交直流混合電網安全和局部薄弱電網安全。要督促電力企業將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到位,實現重點安全隱患的閉環監管,防范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發生。
(三十五)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安全基礎監督管理。要協調廠網關系,加強廠網界面安全監管,督促電網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重點反事故措施的落實。要督促電力企業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協調聯動,進一步做好電力應急管理工作。要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電力技術監督和電力二次專業管理等專業監管工作,筑牢電網安全工作基礎。
(三十六)電力監管機構對電網停電事故(事件)要及時調查處理并依規進行責任追究。對因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調度指令,以及違反有序用電計劃造成后果的單位或個人,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對因隱患整改不力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企業,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企業和有關人員責任。
電監會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