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龐大的改造成本,到底是該由風電運營商承擔,還是由設備廠商承擔呢?這對于雙方而言,這是一個非常敏感而重要的話題。
在張新斌看來,如果風電運營商與設備廠商在簽訂供貨合同時,就已經明確風機必須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而設備廠商提供的風機卻不具備該項能力,那這部分風電場的改造費用,無疑應設備廠商來承擔。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這一點,則應由雙方協商,制定解決辦法,共同承擔。
對此,劉純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
但作為風電設備企業旗下的研究機構——國電聯合動力風電設備技術研究所所長秦明卻有不同的看法。
“合同明確的風場,這筆改造費用由設備企業承擔,是合理的。但對于前幾年投運的、合同里又沒有明確要求的,由設備企業來承擔卻有點不合適。舉一個例子,一個人買了臺黑白電視機,過了幾年,彩色電視機出來了,這個人說不行,為什么你這個電視機不具備彩色顯像的功能,要給我換彩色顯像管,你說合理嗎?”秦明認為,風電低電壓穿越功能是一個新技術,在過去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政府和用戶都沒有提出類似要求,現在技術進步了,這項技術要成為普遍的功能,這個時候再回過頭來對設備企業提改造的要求,設備企業確實應該改,但如果費用還要由設備企業來承擔,就不太合適了。
“不管怎么樣,風機低電壓穿越能力改造事關風電安全、健康發展,但又涉及多方利益,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出臺一個合理的辦法來協調解決。”張新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