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工作范圍、原則、內容、方法、要求、組織管理、職責、成果及驗收都作了具體規定。
■ 海上風電的范圍
■ 1.潮間帶和潮下帶灘涂風電場: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至理論最低潮位以下5m水深內的海域。
■ 2、近海風電場:理論最低潮位以下5m- 50m水深內的海域,含無人島嶼及海礁。
■ 3、深海風電場:理論最低潮位以下50m水深的海域,含無人島嶼及海礁。
工作內容
■ 1、海上風電規劃:分析風能資源、建設條件和制約因素,初擬風電場場址,范圍及裝機規模,估算相應海域裝機容量;合理安排2010年、2015年和2020年開發的風電場。
■2、海上風電輸電規劃:分析相應地區電網現狀和規劃,進行電力電量銷納研究。對海上風電進行輸電網架規劃設計,體出接入電力系統方案。
■3、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優化選定若干個具備裝機1000MW以上的海上風電場址,提出分期建設方案,開展風能資源和海洋水文的觀側,海底地質勘查和地形圖測量等。
電網成為主要制約因素
Power Grid一a Main Constraint
■ 電網已經成為風電的重要的制約因素和發展瓶頸,2008年尤為突出。
■ 在已運行的風電場中,因受用電負荷所限,有些開發商的風電場被限制電量上網。
■ 國家規定可再生能源要優先調度、優先上網,但電網公司實際上難以落實。
■ 近年來風電裝機容量增速飛快,且很多風電場的位置都在新祖、甘肅、寧夏、內蒙、河北及東北等地電網的末梢,不能及時接入風電。
■ 國家發改委在2007年9月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2010年的風電規劃目標是500萬千瓦。
■ 僅2008年一年新增風電裝機容量就達到600多萬千瓦,累計裝機容量突破了1200萬千瓦,而電網則是按照此前的規劃發展的,跟不上風電裝機的迅猛態勢。
■ 風電間歇式發電特點對電網容納能力提出挑戰,技術上和調度管理上迫切需要研究,西北電網要建側風網作預測。
■ 為保持電網穩定運行也對大規模風電上網的電能質量提出更高要求。
■ 中國電網企業是壟斷性的,宣稱要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
■ 對于電網的基層作業單位來說,由于風電的不穩定性,提供了更多的附加服務,增加電網運行管理成本,還承擔更大風險。
■ 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才能使電網企業由被動轉為主動接受風電上網的狀態,否則隨著風電裝機規模的增大,風電上網的阻力會越來越大。
■ 2007年國家規劃中提出電網搜蓋范圍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的電量,2020年達到3%,測算約2000億千瓦時(需要風電裝機1億千瓦)。
■ 目前沒有將這個電量指標規定為電網企業的義務或強制性市場份額,
■ 也沒有激勵政策讓電網受益,對待風電由被動轉變為主動,
■ 這個問題迫切需要從法律和機制方面進行研究。
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
The revision of Renewable Energy Law
■ 2009年12月26日對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 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對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
■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 政府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
■ 電網企業與按照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 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
■ 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 修改的條文,規定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同時規定了電網企業為此增加的成本可以從發展基金得到補助。
■ 制定實施細則才可操作,起到激勵作用。
大規模風電的輸送
■ 對風電和其他電源、電網、蓄能及負荷配置,要制定綜合規劃,協調發展。
■ 火電、水電和風電打捆外送方案,抽水蓄能的配里。
■ 研究大規模風電輸出功率預側和調度管理方案。
■ 研究能夠適應間歇供電的負載。
■ 研究堅強智能電網對大規模風電的輸送。
政策和科技釋放潛能
■ 沿海零星土地的利用:
■ 探討采用丹麥和德國模式,農民個體或合作擁有風電機組,分散上網。
■ 開展灘涂潮間帶土地利用的研究:
■ 解決風電機組運物、吊裝、運行維護的難題。
■ 加快國家973基礎研究項目進度:
■ 大規模非并網風電系統課題的。
■ 在沿海地區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探索新的開發模式:
■ 類似于丹麥和德國主要以農民個體或合作集資購買風電機組分散上網,德國的風電裝機已經超過2000萬kW,但是最大的風電場只有6萬kW,征地問題和對電網的影響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