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來看,各地已建風電供熱項目對于當地大氣環境的改善已經做出了切實貢獻,但其對于電網調峰等,由于缺少基礎數據或所占容量過小,所起作用尚不明確。
項目的主要問題是經濟性差,它們多以協議方式將供熱運營與風電場不棄風或少棄風的條件綁定,其中供熱成本主要取決于用電電價,盡管后者按電網較低供電電價計取(如谷期大工業用戶),但一般仍遠高于燃煤供熱成本的等值電價(等價熱值電價),即風電供熱項目的經濟可行性是依賴風電場發電收益保證的。
很明顯,對于這些項目的供熱部分,現有制度與政策還不能為投資企業提供有利條件,而企業投資供熱的動機只是期望能在風電棄風困境中有所解脫,或者說,一些企業投身風電供熱僅僅是把供熱當“門票”,換取風電場發電收益少受損失,有時候只是為多上一個項目而已。
由此,不得不說這實在是進入了一個誤區。倘若承認風電供熱本質上是電力供熱,那么為了解決棄風,就讓風電獨家擔起供熱的擔子則于理不合,而若管理思路甚或社會輿論也傾向于只是將風電與供熱“拉郎配”,則會將目前困局更加擴大化。
二、未來出路
可以說,我國風電供熱的未來消長有賴于我們能夠給予的近遠期兩個階段的發展環境。
就長遠看,與其他生產用能方式一樣,風電供熱的命運與我國能源發展戰略的實施和發展目標的實現息息相關,具體一點說,其與一項重要工作相聯系,這就是電力市場化。作為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電力市場化就是構建一個開放、透明、充分的電力市場體系。
理論與實踐都在證明一個道理,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電力系統的技術支持,更需要一個開放的、現代的、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的電力市場環境。有了這樣的電力市場環境,人們就可以將風電供熱的存在價值交由它檢驗,讓它決定去向。當然,管理部門也要借助“有形的手”矯正市場的失靈,對于風電供熱還要根據有無經濟外部性做出恰當干預。
盡管這里把電力市場化視為遠景,但我們卻希望它能早些到來。
眼下來看,可以在技術和政策兩個層面做出努力,讓風電供熱真正有所作為。
風電供熱由風電消納需要而來,供熱僅是其中一個落腳點,為此不妨將風電與供熱分開分析。對于前者風電,我們要落實既有管理措施并盡力掃除技術障礙,這包括“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落實、堅強智能電網建設及分布式能源系統利用等。“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對于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納作用重大,意義不言自明,但截至目前落實不盡如意;堅強智能電網建設可以有效擴大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范圍和空間,值得期待;分布式能源利用方式是未來能源發展方向之一,包括丹麥在內的一些可再生能源發展較好國家的成功經驗,也讓我們對于消納更多風電充滿信心。
對于后者供熱,目前如何做好,如何破局,本文認為主要應該著力在政策層面下功夫。政策舉措見效快,但影響面廣,敏感度高,必須有系統的方法。
如何制定政策
一、思路和政策
目前,有關風電供熱可以遵循的政策性指導意見,仍然只是2011 年7 月國家能源局召開的風電供熱方案會議紀要上提出的意見。該意見指出,“風電供熱的基本方式為:風電企業按對應的供熱設施總用電量,低價向電網企業出售這部分電量,電網企業收取合理的輸電費用(含國家各種稅費)后,將這部分電量轉供給供熱單位。風電企業低價提供的供熱電量按當地風電電價補貼標準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補貼”。該意見出發點在于不打破既有風電等政策框架,基本思路是讓風電企業主要承擔起供熱成本。應該說,由于該意見的基本思路存在局限性,且也沒有解決好供熱項目本身的經濟可行性問題,它也就沒有成為解決目前風電供熱困局的有利支撐。
本文認為,目前風電供熱解困,可以遵循“回歸電力,受益補償,清理錯項,直接購電”的思路。
所謂“回歸電力”,就是讓風電供熱回歸電力供熱的本源,就是尊重風電供熱的本質屬性,在原理上將風電與供熱分離,在供熱是電網用戶的本來意義上研究出路;所謂“受益補償”,就是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分析風電供熱的受益方,根據受益測算擬定補償方案;所謂“清理錯項”,就是檢查清理錯位的項目,取消或減免不合理費用,減輕風電供熱經營負擔;“直接購電”則是爭取將電力供熱納入到當前正在開展的大用戶直購電的試點工作范圍,搭上電力改革班車,使供熱項目獲得更多支持。這一思路的基本目標,是在理順關系的基礎上,提供合理支持,進而使供熱這一工程措施的經濟性得到較大改善。
根據上述思路可以制訂以下三條具體政策:一是“受益對應補償”,二是“減免基本電價”,三是“市場直接購電”。
(一)受益對應補償
根據受益情況對應確定補償方案,有必要先厘清存在哪些風電供熱的受益方,而其可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由于替代燃煤減少污染排放因而受惠的自然環境及社會,二是由于儲能和調峰作用因而受益的電網。
(1)環境價值及其補償
這里的環境價值,是指由于減排污染物而避免的污染經濟損失的價值量,有關分析方法可以采用所謂環境效益貨幣化的評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