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之前,國家對外資投資參股的風電企業,實施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年后可申請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政策。兩稅合一后,這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不明,實施細則也未出臺,給企業造成一定困擾。因此,建議盡快推出新的關于外資投資參股的風電企業所得稅征繳實施細則,確保實際所得稅稅賦不高于兩稅合一之前。
此外,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的有關規定,發展中國家企業可循可再生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向發達國家企業出售經核證的二氧化碳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簡稱CERs)。CDM被國際社會廣泛認為是應對氣候變化的一種“雙贏”的創新機制:發展中國家通過合作可以獲得資金與技術,促進本國的可持續發展;發達國家通過購買發展中國家減排指標,實現轉移支付,有效地減少了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目前,中國CDM項目的CERs獲簽發注冊總量已超過印度,占全球的31%,居世界第一位。出售CER,已成為我國風電企業收入來源的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風電企業投資回報率不高的困局。 但是,我國財稅部門對于風電等減排企業向發達國家出售CER的收入所得,實施同等的所得稅稅率。鑒于這一收入來源的獨特性及對風電等可再生能源企業的重要性,建議免征該專項收入的所得稅。這樣,一方面可以充分表明中國在減緩全球氣候變化方面是一個負責任的國家,通過鼓勵開展CDM活動,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另一方面,將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企業積極利用CDM機制,提高總體投資回報率,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
上述建議,不僅適用于風電企業,還適用于水電、太陽能發電、煤層氣發電、工業廢熱回收以及垃圾焚燒發電等產業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