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強,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經濟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曾擔任亞洲開發(fā)銀行東中亞部能源處主任、能源經濟學家,在電監(jiān)會與亞洲開發(fā)銀行合作的“中國電價戰(zhàn)略——電價形成與監(jiān)管”研究項目中任負責人,對中國的能源問題,特別是電力改革問題有深入研究。
《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于2007年12月3日起公開向社會廣泛征集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活動計劃至2008年2月1日結束。至此,能源法起草周期已歷時兩年。隨著中國經濟快速增長,日益嚴峻的能源環(huán)境問題已成為經濟發(fā)展的“瓶頸”。因此,對于《能源法》的出臺,有著許多期待。
實際上,對《能源法》的基本內容,以前以不同的方式都討論過。《能源法》的重大意義,在于把這些內容上升到法律高度。它是能源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對能源領域的單行法律起指導和協(xié)調作用。既然是法律,那么就會對行政權力起約束作用,政府相關部門就必須依法和執(zhí)法。一些事關中國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原則性改革就只能朝前走,不會有回頭的余地。在一些重大能源領域的改革問題上有了統(tǒng)一認識,就不會再由于爭議而喪失改革的機會。例如,對于能源價格改革,就有人擔心和疑慮:電煤市場定價和電價政府定價不是一個可持續(xù)的政策,政府是不是會把電煤市場定價改回政府定價?如果《能源法》最終稿與征求意見稿內容一致,那么我們就可以認為需要改革的是電價,也就是電價的市場化改革。
《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最重要的貢獻,在于明確提出能源定價市場為主,政府行政和監(jiān)管為輔。能源行業(yè)現在基本上是政府定價,《能源法》的實施意味著定價機制必須改革。這不是說政府不再干預能源定價,而是說政府要對能源市場價格進行監(jiān)管,并解決市場無法解決的能源外部性問題。國際上許多政府(包括發(fā)達國家政府)都會對能源價格進行不同程度的干預。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能源既有公共產品的性質,還有自然壟斷的性質,政府必須有所作為,解決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