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建立和健全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管理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電特許權項目,是指需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投資者建設的風力發電項目。
第三條 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風能資源評價、風電場選址和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
第四條 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實行國家統一管理,各省(區、市)具體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五條 風能資源評價是根據有關氣象資料,并結合必要的測量手段,對風能資源進行研究、分析和評價。
第六條 風電場選址是在風能資源評價的基礎上,結合地形、地質及有關社會經濟等條件進行綜合比選,確定符合建設條件的風電場場址。
第七條 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是對選定的風電場進行風資源測量、地質勘探、工程布置、投資估算和經濟性評價。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八條 全國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管理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各省(區、市)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管理由各省(區、市)計委(發改委)負責,可以委托有關技術單位承擔具體工作。
第九條 風能資源評價以氣象部門為主進行,按有關規定和要求提交評價成果;各省(區、市)風電場選址由各省(區、市)計委(發改委)委托有關技術單位負責;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通過招標方式擇優確定。
第十條 全國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的技術管理、監督檢查和成果驗收工作由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負責。
第四章 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國家和各省(區、市)共同承擔。國家對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進行定額補助,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安排,其余部分由各省(區、市)計委(發改委)負責安排。
第十二條 國家補助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的經費下達給各省(區、市)計委(發改委),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管理經費下達給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
第十三條 風電前期工作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前期工作成果歸政府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